1.連鎖經營是許可方與被許可方之間的壹種契約關系,也就是說許可方與被許可方之間的關系取決於雙方的契約。
2.在連鎖經營中,許可方和被許可方之間不存在有形資產關系,而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各自獨立承擔對外的法律責任。
3.許可方對雙方合同中涉及的授權事項擁有所有權和/或獨占權,被許可方通過合同取得使用權(或使用權)和基於使用權的收益權。
4.連鎖經營中的授權是指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包括知識產權。而不是有形資產或其使用權。
5.被許可方有義務根據雙方合同向許可方支付費用。
6.被許可方應保持許可方在合同中要求的統壹性。
特性
1.連鎖經營將分散的商業實體組織起來。具有規模優勢。(統壹:統壹店名外觀;統壹廣告和信息;統壹購買;統壹核算;統壹庫存,統壹管理。)
2、連鎖經營應建立統壹的配送中心,直接與生產企業或副食品生產基地掛鉤。(節約流通成本,降低成本。壹般價格可以比同類店低2%到5%。)
3.連鎖經營容易產生定向消費信任或依賴。
4.消費者可以在商品質量上得到保證。(統壹管理,統壹進貨渠道,直供。)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