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兩方在沒有在法律上確定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即使是戀愛期間愛的妳死我活,兩個的在法律上還是壹個個獨立的個體,這時個人的物品還是屬於私有的,如果男女朋友之間非經對方允許就對其物品進行處置這都是非法的。
如文提到的案例,男女的中的違法壹方可能會被判盜竊罪而鋃鐺入獄,現實情況中也是大同小異,只是根據金額的大小,情況的嚴重情況依法進行處理即可。
我們把戀愛同居時的財產歸屬權分為以下八類進行界定:
1、同居後壹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壹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壹般***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2、同居後***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有。?
3、同居後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後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7、個人所有或***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有財產。?
8、因***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因撫養***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通過界定了財產的所有權,如雙方出現糾紛時就很容易判斷那壹方的行為是否違法。同時還需要註意壹個問題,戀愛同居雙方擁有對相同財務的處理權,也對兩主相同欠下的負債同樣需要***同承擔相當的責任。這才體現了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相等價的。
其實在戀受中男女所擁有的物品中最難確定是就是兩方因為戀愛關系而贈於對方的物品。如何處理這些物品,是否合法則是關鍵所在。我們將此類物品大概分為三類:
第壹類就是比較常見小禮物,比如鮮花、衣服、紀念品等等。從金錢的角度來講價值較小,主要體現在紀念意義上面,這類禮物往往都會被認為是無條件的贈予,壹旦送給了對方,就移交了所有權。這類物品接受方是可以全權處理對方所饋贈的物品的。即使進行變買也不違法。
因為從法律上來講,法律並不支持索要這筆支出,當然如果是男女之間的通過協商壹致情況下索回了這筆支出,法律也不會阻止。
第二類就是消費支出,男女出行期間,吃飯、旅遊、居住酒店往往都會產生壹筆消費,如果男女雙方分手之後,想要追回這筆消費,法律也不不是支持的。因為不管是誰進行付款,男女雙方都參與了這起消費,誰多誰少無法確定,有人可能覺得可以AA返還,如果是私下裏協商AA制倒是可行,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講,這種消費行為屬於消費性消費,支付人支付這筆款項是自願行為,應當承擔全部的責任。
第三類就是較大金額的禮物,這壹類的禮物,數額較大,男女雙方可能是以結婚為前提相互贈送,比如壹些昂貴的首飾、車子之類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同時第六百五十八條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1.如果帶侶之間大某些特殊的日子為表達愛意進行的的特殊性大筆轉賬,如:520、1314等金額的贈予,剛屬於壹般贈予。
壹般贈予則是贈與人就愛妳個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予合同。因此當完成相關贈予的行為之後,贈與人則無法要求對方償還。這便是在分手之後無法要求對方償還戀愛期間財物往來的認定。
2、如果是借款性質的轉賬,那麽分手後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如壹方因就病、遊玩、生意情況等向對方的借款就屬於這壹種。但是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說人話就是妳要主張要求對方返還妳這筆錢,妳必須要去證明:像是轉賬記錄,這筆轉賬的性質和目的,都是由主張方去證明的。
3.那麽還有壹種情況就是戀愛期間贈送的房子和車子這類,壹般這種贈送但是有附加條件的,即雙方最終走進婚姻殿堂為前提。因此贈送房子、車子這類如果未變更登記或者公證的是可以要求返還。
《民法典》合同篇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如果妳的相關手續沒有辦理,那麽該房子、車子並不是真正的屬於妳。
綜上我們從男女戀愛雙方原來的個人物品、兩方生活在壹起後的***有物品和兩方在戀愛過程中的贈於物品三個方面對所有權進行了闡述。希望對戀愛中男女的財務劃分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