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制定全省民政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研究科技促進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擬定科技發展的重大布局和優先領域,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科技計劃。
(三)制定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科技體制改革;審核自然科學研究機構設置和調整,優化科研機構布局。
(四)負責組織編制和指導全省工業基地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的實施;組織制定促進產業基地發展的政策,組織編制支持產業基地發展建設的年度科技計劃;負責重大科技項目的管理。
(五)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的措施;負責協調實施全省科技創新發展戰略、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科技創新任務。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負責高新技術的產業化和應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管理省級高新技術重點新產品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提出保障科研條件的規劃和政策建議,促進省級科技基礎設施平臺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八)組織制定科技促進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政策,制定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相關重要措施和辦法;負責科技下鄉和扶貧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引導科技成果轉化,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示範。
(十)負責省科技獎評審中科技成果的組織管理工作;制定優化科技人才資源配置的相關政策,充分發揮科技人才及其成長的積極性。
(十壹)制定科學技術普及的規劃和政策,促進技術市場和科學技術中介組織的發展政策,制定科學技術保密管理辦法,負責與科學技術有關的宣傳、信息、評價、統計管理和知識產權保護,指導科學技術第三產業的發展。
(十二)制定本省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法規;負責全省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負責全省科技系統的外事工作。
(十三)負責科技創新的宏觀戰略研究,為全省科技發展提供科學依據;負責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組織編制產學研合作計劃。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