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業廳壹般設11個內設機構 :
(壹)辦公室(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協調應急、維穩、宣傳、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和計劃生育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性政策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規範性文件審核;承擔林業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聽證及法律咨詢工作;監督林業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開展林業普法教育。
(三)計劃財務處。
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建立和實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參與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編制政策性森林保險、林業專項貸款計劃;監督管理省級林業國有資產、林業基金和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負責林業統計、項目績效評價和內部審計;指導森林資源資產流轉工作。
(四)營林處(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工作;組織、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工作,指導、監督林木種苗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指導城市林業的建設;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林政處。
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估,統壹發布相關信息;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采伐、運輸管理,承擔出省木材運輸證的核發工作;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利用,承擔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和木材檢查機構的建設與管理。
(六)林業改革發展處。
承擔推進林業改革和發展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林地林木權屬及其流轉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維護管理。
(七)產業處。
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林木種苗、木本花卉、林產品經營加工和森林公園、森林生態旅遊的開發、建設、管理;組織協調用材林、經濟林基地建設以及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工作。
(八)森林防火辦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撲火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制定森林防火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較大以上森林火災撲救工作,配合查處森林火災案件;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九)林權爭議調處處(省人民政府山林權屬爭議調處辦公室)。
擬訂林地、林木權屬爭議調處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檢查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負責跨省、跨市以及重大林權爭議案件調查調解並提出處理意見。
(十)科技與交流合作處。
擬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林業知識產權保護、林業科技體系建等工作;開展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壹)人事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社會保障、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擬訂林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開展林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指導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各地林業工作政策規定,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擬定各地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封山育林和退耕還林工作,組織指導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森林資源管理;組織指導林業種子苗木生產經營、質量監督檢驗及林業良種的審核、申報;協調、指導各地山區綜合開發。
(四)組織指導各地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及統計;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組織指導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造冊、確權發證和林權變更登記,調處林權糾紛;辦理征用、占用林地的審核、申報和審批;指導、監督和管理林木的憑證采伐、運輸和林政稽查;負責育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森林生態補償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
(五)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及調整各地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各地政府批準後發布;負責林業種質資源、有關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的保護管理;組織、指導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市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珍稀樹種及其產品的出口的審核、申報。
(六)組織指導、監督林業行政執法,查處非法占用林地、盜伐林木和非法獵捕、經營野生動物及其它涉林案件;做好森林公安、林政管理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及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劃定疫區和保護區。
(七)指導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國有林場、苗圃設立、變更事項的審查和申報;負責森林公園的規劃、審核、申報。
(八)負責林業基本建設和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管理林業資金;籌集和管理林業基金,監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組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
(九)制定各地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林業科學 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發;負責林業科研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工作;制定林業人才教育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組織、協調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林業引進國外智力、引用外資項目和外事工作。
(十壹)負責各地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指導、協調跨區域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組織開展綠化評估工作。
(十二)負責護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查處森林火災案件,發布森林火災信息。 (壹)貫徹執行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政策、法規,指導全市林業經濟體制改革。
(二)擬定全市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全市農田林網、通道綠化的規劃設計及施工;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及基層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組織、指導林木良種的培育、審定、檢疫、檢驗工作。
(四)組織、指導對全市森林資源(含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的管理;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等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經省政府批準後,監督執行;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采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對依法應由市政府批準的林地征用、占用進行初審;負責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指導全市林地調查、定級、評估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打擊違犯《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指導全市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承擔全市獵槍彈具的管理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指導國家級獼猴自然保護區及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市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救護、繁殖、馴養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市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管國有林業資產。
(八)組織、指導全市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
(九)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科技、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指導全市林業隊伍建設。
(十)指導和宏觀管理全市木材生產、林果產品加工、森林旅遊、木本藥材等林業產業。
(十壹)指導全市經濟林的規劃設計、施工、新品種的引進、示範、推廣及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1.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審批;
2.林區野外用火許可證的審批;
3.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
4.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核準;
5.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核準;
6.木材運輸許可證的核準;
7.出省木材運輸許可證的核發;
8.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的核準;
9.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核準證;
10.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11.陸生野生動物或產品出縣境運輸許可;
12.木材經營加工核準;
13.森林植物檢疫證的核準;
14.森林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的核準;
15.營利性防沙治沙治理許可;
16.設立觀賞野生動物的旅遊景點、舉辦陸生野生動物展覽表演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