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本轄區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行政執法。
2、負責木材和野生動物運輸的檢查和監督,查處非法運輸案件。
3、負責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檢查監督和違法案件的查處。
4、負責查處超限額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5、負責處理出售或偽造采伐許可證、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木材運輸許可證、野生動物運輸許可證、進出口單證、進出口許可證、植物檢疫證書、種苗質量檢驗證書和種苗標簽等案件。
6.負責木材市場和儲運木材貨場的檢查監督,查處違法案件。
7、負責查處非法征用、占用林地案件。
8、負責查處盜伐、濫伐林木案件。
9、負責查處亂捕濫獵、非法經營和加工野生動物的案件。
10,負責查處非法開采野生植物資源案件。
11,負責對違法生產經營假冒偽劣林木種苗進行檢查和處罰。
12,負責其他林業行政執法處罰。
1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壹條。
為了踐行青山綠水是無價之寶的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