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婚姻法關於夫妻* * *擁有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新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主要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知識產權、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歸夫妻所有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二、夫妻* * *用財產分割法
夫妻財產原則上應該是共有的。實踐中,壹般采用以下方法分割夫妻財產:
(1),物理分段。即在財產可以分割的條件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用途和目的的情況下,可以分割財產,雙方根據各自分割的份額,取得各自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買賣或拍賣* * *物,夫妻雙方就買賣、拍賣價金分割。
(3)定價補償。即配偶壹方取得財產,根據財產的價值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三、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時,應註意以下因素:
(1).夫妻之間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口頭約定,雙方無爭議的,按照有關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取得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別所有。但如果相差懸殊,財產多的壹方應該彌補。
(3)主張是壹方個人財產的,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以夫妻對待。
(4)夫妻對同壹財產原則上應平分,但因壹方過錯可能導致分配不均。
(5)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在離婚後生效,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如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壹方隱瞞或者轉移夫妻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個人財產被錯誤隱瞞或者轉移為夫妻財產的,不影響夫妻財產分割。
(7)離婚時,夫妻財產未脫離家庭財產,壹方要求分割財產的,可以先處理離婚案件和已查明的財產問題。對於壹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勞動報酬、經營收入等,歸夫妻所有,有助於夫妻相互配合。夫妻對同壹財產的分割產生糾紛和爭議的,應首先通過協調解決。協調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