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新聞報道不僅降低了老年人的社會信譽度,而且貶損了老年人的集體人格,使老年人社會形象受損,社會尊嚴掃地。“不是老人變壞了,而是壞人變老了”的言論成為對老年群體的整體性負面評價。不可否認,出現這種現象,的確有個別老年人“為老不尊”的自身因素,但是,也有社會公眾的嘲諷取樂因素。某些社會個體的不當行為被媒體標簽化和汙名化。“老人倒地扶不扶”成為壹個社會討論的熱點話題,演化成壹場社會道德危機。
2015年,“某大學知名教授搬入養老院”的新聞引起了網絡輿論:社會壹方面對該學者作為意見領袖“離開”表示關切;另壹方面,顯現出了老年群體乃至青年群體對自身未來的危機感,認為即使是高級知識分子,也不得不走社會化養老的路徑。
那到底是什麽導致這種現象出現使得老年人處於壹種社會尊嚴喪失的尷尬境地?
1、親情尊嚴流失的挑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養老方式主要是家庭養老,表現為居家養老和子女奉養。在家庭養老中,老年人的自尊與尊嚴的維護來自子女,也就是依靠親情。但是,隨著獨生子女政策的實施,農民工進城務工潮的興起,農村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雕敝。“留守老人”成為普遍現象。
此外,因子女上學、工作、留學、移民等人口流動也出現了許多空巢家庭。總之,當前我國無論是農村家庭養老,還是城市家庭養老,均不同程度地面臨困境,家庭養老功能正在弱化。子女的流失,導致了老年人親情尊嚴的流失。
2、自我尊嚴缺失的挑戰
失獨、空巢、“未富先老”等老年人往往到最後關頭無法自行照顧自己,導致自我尊嚴喪失。老人孤獨死亡的案例常常見諸媒體,他們有的是死去數周後才被發現,有的被發現時屍體已經幹枯,境況十分悲慘。也隨著老年人各項生理功能的衰退,其自理能力逐漸下降甚至喪失,因此,其自賦尊嚴逐漸缺失。而他賦尊嚴則需要親人、社會,特別是醫護人員來保障。越到臨終階段,老年人的他賦尊嚴越需要他人的支持。
為此,有學者提出了“優逝”觀點,也有人提出應該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對醫務人員進行“尊嚴死”的相關知識培訓等。
這些舉措雖然有助於提升老年人的臨終尊嚴,但要從根本上解決臨終尊嚴問題,還需要從政策、制度乃至倫理道德等多方面加以保障。
我國養老社會發展階段建立起相適應的養老模式“社會養老為主,家庭養老為輔,社區服務是重要保證,養老保險是物質基礎”的社區化老年保障體系。簡稱為“社區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在我國有廣大的存在空間,在家庭養老逐漸成為不可承受之重,而機構養老高低難就的時候,以家庭養老形式為基礎,以社區養老為支撐的養老體系將具有廣闊的前景。
在此基礎上我們也應該積極開拓新型養老方式
學習借鑒國外經驗“異地養老”
異地養老、跨國發展的養老產業在歐洲已漸成潮流。挪威的卑爾根、奧斯陸、貝魯姆等市已經先後在西班牙南部開設了大型養老公寓,那裏低廉的地產價格,充足的陽光,吸引著越來越多的企業和老年人。北歐其他國家的老人到西班牙養老,看中的不僅是那裏的自然環境,還有功能齊全的養老設施、良好的公***醫療衛生服務、保險服務等。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自然、人文環境、地產價格、物價水平差異很大,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互補性很強,拓展異地養老的空間非常大。現在,每年冬季都有壹些北方老人自發到海口、三亞等南方城市養老,夏季也有很多南方老年人到北方城市避暑,這種候鳥式的異地養老已初露端倪,並已顯現出勃勃生機。如果開發大型老年社區,對周邊國家的老年人的吸引力還是很大的。我們的養老企業不僅要盯住省內市場、市內市場,而且要放眼國內,甚至國際市場,引進來、走出去,搶占國際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先機。
住房養老(即老年人動用所居住住宅的余值,通過某種機制將其提前變現,以供養自己的余生)
這也根據具體情況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售房養老:包括售房入院養老、售後回租和倒按揭養老。
倒按揭養老:“倒按揭養老”也被稱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或者簡稱為“以房養老”。老人可以將自己的房屋產權抵押給專門運營這項業務的機構,按月從該機構領取現金養老。老人身故後,由該機構收回房屋進行銷售、出租或拍賣。類似於將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反過來做”
售後回租:老年人將已具有完全產權的住房先行出售,再通過“售後回租”的方法達到以房養老的目標。既可以獲取壹大筆款項用於養老生活,又能保持晚年對住房甚至是原有住房的長期乃至終生的使用權,照常有房可居,對老人的更好養老增添了相當的保險系數。
售房入院養老:老年人將自己的住房對外出售,用這筆錢財居住到較好的養老機構養老,既可以節約社會資源,又使得養老生活增添了眾多的樂趣,將部分售房款送交壽險公司辦理養老壽險,可以保障晚年生活無憂。
2、租房入院養老
老年人將具有完全產權的住房先行出租,再通過另租房居住或入住養老公寓、養老院的方法達到以房養老的目標。既保障晚年照常有房可居,並獲取持續穩定的租金收入用於養老生活,享受專業護理服務和群體交流,又能保證在將來把原有住房留給子女,符合國人養兒防老、遺產繼承的傳統習俗。
“住房養老”的方式大大拓展了房產的原有功能,增強了居民買房的吸引力,有利於促進房地產壹級市場的發展,另外,“住房養老”中售出的房屋可以增加“二手房”供應量,有利於促進我國還不發達的“二手房”市場和住房租賃市場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