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國的立法與實踐,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對象必須滿足以下要件:第壹,根據反壟斷法的壹般性規定屬於限制或禁止的行為;第二,該種行為的宏觀經濟利益大於其限制競爭所造成的損害。第三,法律規定其不適用反壟斷法限制和禁止性規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認可其不適用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規定。第四,行為因適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盡管各國對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在具體行業和組織上有所區別,但總得看來,主要存在於以下領域:(壹)自然壟斷行業 自然壟斷行業指依其性質不宜展開競爭,由國家特許壟斷經營的行業。其次,農業、林業、漁業。這些行業由於對於自然條件的依賴性很強,生產者不便適應市場的變化而迅速轉產,產品供需彈性小,可替代性差,在國民經濟中處於基礎地位,往往會影響到人民的生產生活。[2]因此,許多國家都允許這些行業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予以豁免,如“根據《歐***體條約》第36條的規定,歐***體的農業政策優先於競爭政策,而且農業是唯壹可以得到歐***體反壟斷法豁免的行業。”[3] (二)對外經濟貿易領域 無庸諱言,各國反壟斷法基於對本國利益的保護,都會對外國企業在本國市場上的或對本國市場會產生影響的壟斷行為,采取嚴格的管制;同時,各國幾乎無壹例外地將為了發展對外貿易、加強本國企業出口競爭力而進行的有關限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包括在合法壟斷的適用例外內。如根據美國1982年《出口貿易公司法》的規定,出口商只要符合壹定的條件,就可獲得商業部頒發的許可證,持證人免受美國政府任何反壟斷訴訟的追究。[4] (三)銀行和保險業 這兩個行業性質特殊,不適用於充分競爭,但是這些行業的壟斷豁免也不是絕對的,而應控制在壹定的範圍內。壹方面,這些行業涉及面廣,影響大,不能輕易被宣告破產,因此國家應該允許它們可以在貸款政策、利率、保險等方面進行橫向的聯合或***同行動,以避免過度競爭;另壹方面,上述的壟斷行為壹旦形成市場進入壁壘,將會嚴重擾亂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所以,這些行業中的超過合理限度的壟斷行為不應該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 (四)知識產權領域 知識產權合法壟斷地位存在的理由是:如果不賦予發明創造者壹種獨占性的權利,允許他人隨意使用發明創造者的智力成果,就不會再有人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從事智力成果的創造,那麽知識創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其繼續智力創造的積極性就會受到抑制,最終會阻礙科技的進步、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發展。但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或壟斷性又必然會與反壟斷法的要求產生沖突,將知識產權轉化為“知識壟斷”。 (五)特殊卡特爾領域 卡特爾又稱“橫向協議”,是指法律上相互獨立的企業為了***同的目的,相互在市場方面達成限制競爭的協議或進行某種協調,從而限制企業在這方面的自主權。壹般來說,這種橫向協議被視為限制競爭的行為。但是如果某些協議,沒有產生限制競爭的效果,反而提高了市場的競爭力,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適用除外制度。例如:1.不景氣卡特爾。為應付不景氣,企業合理組合的***同行為;2.合理化卡特爾。旨在使經濟過程合理化的協議決議,但合理化的效果應當同與之相關聯的限制競爭之間保持適當的關系。3.中小企業卡特爾,為幫助中小企業彌補在與大企業競爭中的結構和規模的不利地位,提高中小企業的競爭力,並且未實質性的損害競爭的中小企業之間的聯合協議,都是應當允許的。 (六)特定的組織和人員的合法壟斷 這些特定的組織和人員往往制定有特殊的職業道德和遊戲規則,是市場經濟中的特殊壹族,因而不適用自由競爭規則。主要包括:1.工會組織、消費者協會。2.醫生、律師、會計師、教師等自由職業,這些組織的成員的工作具有崇高的社會性質,不能片面地追求經濟效益,它們之間的競爭不符合該職業的道德法典。 五、我國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構建 《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草擬稿)的豁免制度的規定見於第二章禁止壟斷協議的第八條但書: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經營者為改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統壹商品規格或者型號、研究開發或者市場的***同行為;(二)中小企業為提高經營效率,增強競爭能力的***同行為;(三)經營者為適應市場變化,制止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同行為;(四)其它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競爭,但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利益的行為。”此條中列舉了三種除外情形,其中的第四款是原則性規定。首先,我國關於適用除外制度的適用範圍采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體例。這也是我國加入WTO後與國際通行的反壟斷法規則接軌的需要,從上面的立法比較來看,我國的立法體例符合歐盟和德國競爭法的方式和精神相符,易於與國際慣例相統壹。但在內容的確定上還有待於進壹步探討。下面就反壟斷法適用除外所適用的行業和領域進行初步的探討。 (壹)自然壟斷行業 我國自然壟斷企業的行業壟斷往往不是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形成的,而是計劃手段造成的。根據我國加入WTO的承諾,我們將給予外國市場主體以國民待遇。而在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轉換過程中,自然壟斷行業內仍存在大量的行政壟斷現象,必須對我國的自然壟斷行業進行改革,以適應當前的形勢。 (二)銀行、保險業 國家應當允許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利息、保費以及其他方面相互進行協調和合作,避免過度競爭。但銀行、保險公司的限制競爭行為應是有限的,不能濫用其豁免待遇,不能以犧牲消費者和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利益為代價。建議在我國未來的反壟斷法中,采取列舉與審批相結合的方式,明確銀行、保險公司享受豁免的條件及範圍,同時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監督、審查申請豁免的行為。 (三)卡特爾 我國現階段關於限制競爭協議的規定主要有:《價格法》第14條關於禁止操縱市場價格的規定;《反不正當竟爭法》第15條和《招標投標法》禁止串通招標投標的規定以及各地方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的禁止限制競爭行為的地方性法規。總體看來,我國現行法律關於限制競爭協議的規制零零散散、支離破碎,缺乏***同的基礎性規定,無法全面規制限制競爭行為。 (四)知識產權 具體立法中,可以對知識產權行使的限制采取壹般界定和明確列舉相結合的方法,可將其分為三類條款:第壹類是完全豁免的條款:第二類是限制豁免的條款。對此類條款可以參考美國立法的合理原則進行分析,再決定是否予以豁免;第三類屬於自身違法條款,不予豁免。[5] (五)國際經濟貿易 在各種除外規定中,各國幾乎無例外地將為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加強與外國企業競爭而進行的有關限制競爭的行為(壟斷行為)包括在內,其目的是為了“壹致對外”,使本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處於更有利的地位。因此,在我國的反壟斷立法中,也應當註意協調好維護國際經濟貿易秩序與保護本國經濟利益的問題。在我國反壟斷立法中也需要規定對我國出口企業的某些協調、聯合等行為豁免反壟斷法的適用。 總而言之,通過對我國目前反壟斷立法的現狀的分析,筆者以為,我國制定統壹的反壟斷法非常必要。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立法原則上要寬嚴適中,既要參考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又要立足於中國國情,既設立豁免條款,又要有條件地適用;要對自然壟斷加強規制、嚴格卡特爾的豁免條件、處理好與知識產權行使的沖突、在國際經濟貿易領域做到內外有別;在程序上,要建立反壟斷法適用除外或豁免的審批制度。
上一篇: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下一篇:諾基亞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