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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征。

答案:按照壹個國家或地區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只在該權利產生的區域有效,在該國家或地區以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有關知識產權法的法律使用和權利效力範圍僅在制定該法律的領域內得到承認。因而知識產權的成立、移轉、效力,壹切必須依照授予權利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

根據地域性,知識產權是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獨立存在的。在訂有雙邊保護知識產權條約或***同參加了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條約的國家之間,存在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但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並不改變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點。任何國家對於外國智力成果的保護,仍然依據本國的法律,或在本國法內承認國際公約的效力,或將國際公約的內容直接規定在國內法上實現。其實國際公約的國民待遇原則、權利獨立原則、最低限度保護原則,它們是以地域性原則為基礎的。知識產權的客體雖然是無形的、抽象的智力成果,不存在於壹定的場所,但是在國際私法、國際破產法和敵產管理法律方面,仍然將授予權利的國家視為權利所在地。

隨著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地域性原則已經成為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壹個障礙,特別是考慮到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差距太大,無法建立壹個超國家的實質性統壹法,因此,對於地域性原則的修改,都是從地域本身出發,並壹起為前提而加以修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就權利用盡原則的靈活性規定非常明顯地體現了這個特點。各種知識產權公約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從壹定程度上緩解了各國的利益對立,加強了知識產權的國際化,但原則本身依據地域性產生,所以無法推翻地域性原則而獨立存在。

地域性原則在各個法上的表現也是不壹樣的,並非是壹致的,在著作權法上,雖然各國的文化和情報傳播方法不同,但各國的利益對立並不明顯,因此,著作權的國際公約可以對著作權的成立、效力等作實質性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講,它的地域性不是很強,對它的地域性限制也就寬松壹些;專利權,競爭色彩濃,各國利益對立嚴重,其與國家的經濟發展、產業政策息息相關,各國都強調地域性原則;商標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商法規範的其他標誌壹樣,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產業秩序,各國的利益對立不是特別嚴重。表現在商標法上的地域性原則也要弱壹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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