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同做好專利促進和保護工作。第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各級各類媒體應當開展專利知識和專利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專利意識。鼓勵教育機構開展專利基礎知識教育。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縣(市)區專利指標納入責任目標考核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指標納入科技計劃實施評價體系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考核體系。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在本市發明創造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以及取得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實施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專利促進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加大對專利工作的財政支持力度,其規模占本級財政壹般預算支出的比例應當不低於0.15%。專利專項資金應當用於下列事項:
(壹)專利申請資助;
(二)專利信息服務平臺、專利轉移平臺、專利孵化器和產業化基地建設,專利技術實施和轉化項目的資助;
(三)開展專利保護、專利維權援助和專利預警分析;
(四)專利優勢企業、優勢區域示範和培育、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建設;
(五)專利交流合作、專利戰略實施;
(六)專利課題調研與研究,政策法規建設;
(七)鼓勵和支持專利權人進行專利資產評估和專利權質押融資;
(八)開展專利宣傳培訓和人才培養;
(九)進行專利工作表彰、獎勵;
(十)與專利促進和保護相關的其他工作。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專利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發明創造申請國內外專利。鼓勵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研發專利技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優先支持符合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技術申請專利。第十壹條 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的立項、核準、驗收,應當將獲得專利的數量和質量作為指標。申請和維持專利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評審科學技術獎勵、技術創新獎勵和專利獎勵等項目時,應當將獲得專利的數量和質量作為評審的條件。第十二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約定獎金支付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壹項發明專利的獎金不少於四千元,壹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不少於壹千元。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專利、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應當依法提取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進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時,可以將申請人獲得專利權的情況作為評審的依據之壹。
對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取得顯著效益的專利技術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獲得中國專利獎、省級政府專利獎的人員,可以作為特殊人才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務。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專利運用、促進專利技術的產業化;在政府扶持的科技和產業化計劃項目立項時,優先支持擁有專利權的項目。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將擁有專利權的產品列入采購目錄,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引進並實施專利技術。
鼓勵擁有相關專利技術的單位和個人組建區域性和行業性專利聯盟,促進專利資源的充分利用。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構建產、學、研專利技術實施和轉化的聯合體,促進專利技術轉化和以專利技術創辦科技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