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律師”的本質屬性而言,包括:壹是具有壹定的法律知識,根據現行《律師法》的規定,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法律知識;二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三是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證書;第四,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以上四個本質屬性(或本質特征)缺壹不可。缺了其中任何壹個都不能成為“律師”。
上述四個基本特征中,前壹個或前壹兩個是其他法律工作者,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法學)
律師徽章官),司法檢察工作者(檢察官)有* * *;後兩項是律師獨有的。
現在可以明確回答,律師的性質是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或者簡稱“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
從物種關系的概念中,現在還可以得出壹個結論:
“律師”的概念屬於“法律工作者”的概念,其“類”的概念是“法律服務工作者”。其他屬於“律師”概念的還有:法律審判工作者、法律檢察工作者、政府法律工作者、法律理論工作者等等。律師、“法律工作者”與法官、檢察官等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區別”在於,他是經過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證書的;而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是壹種職業。
根據以上,我們找出“律師”概念的本質屬性、性質(特質)、概念、類屬概念和區別,就可以給“律師”下定義了。
壹是用概括所有本質屬性的方法來定義,即:律師是指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經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工作者。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定義中的“同等學歷”包括: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和其他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自考人員。是否具有同等學力,除了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外,還可以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進行確認。這樣對於放寬參考資格,不拘壹格尋找人才都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