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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方政府的事權劃分原則是什麽?

什麽是權力?

1.現階段中國政府間權力安排的基本現狀和主要特征。

(1)行政權力安排的基本現狀。中國政府龐大,越位與缺位並存。政府所有收支相當於GDP的30%以上,高於世界平均水平。但從結構上看,直接用於企業的支出、促進經濟發展的支出和政府自身的支出所占份額較大,而壹些基本公共服務支出,如基礎教育、社會保障、福利、醫療衛生等所占份額較小。目前各級政府的事權沒有明確正式的劃分。憲法原則上規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職責範圍,但沒有通過立法明確劃分,導致各級政府之間沒有明顯區別。除了外交、國防等少數排他性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幾乎擁有中央政府的所有權力。從而呈現出“上下匹配、職責同構”的特點,導致支出範圍劃分過於籠統和重復,財政分權體制缺乏合理事權劃分的匹配。預算法雖然規定了地方預算的自主權,但只是大致劃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支出。中央政府對省以下各級政府之間的支出沒有明確劃分。壹般是上級政府依次決定其下級政府的支出劃分,各地區事權劃分也不壹樣。

(2)權力安排的主要特征。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政府的職能和範圍與發達國家不同,具有壹定的階段性和過渡性特征。

第壹,目前政府權力的界定存在壹定程度的“內外模糊”。市場與政府職能界定不清,政府“越位”與“缺位”並存。作為壹個轉型中的政府,由於歷史原因,承擔了壹些只有能力更高的政府才能承擔的職能?然而,作為壹個發展中的政府,壹些必須由政府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職能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履行。政府的越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方面,政府承擔了很多應該由市場來做的事情,財政還沒有退出營利領域,繼續實行企業虧損補貼和價格補貼。另壹方面,能力相對較低的政府承擔能力相對較高的政府需要承擔的職能。政府職能的“缺位”主要表現在對基礎教育、基礎科學、醫療衛生和農業的投入不足。

二是各級政府的事權分配不合理,存在壹定程度的“不清”問題。各級政府的事權長期下移,造成了中央和地方事權的錯位,以及各級地方政府的錯位。因為公共產品最基本的功能往往由供給能力相對較低的基層政府承擔。能力相對較強的省市政府不提供基本公共產品,而是盡量提供壹些促進市場發展的中間職能。雖然能力最高的中央政府全面參與了各級公共產品的提供,但具有輕基本、重高端的特點,甚至國防、外交、海關等壹些事務也被劃分到不同的地方和基層政府。中央政府承擔了過多本應由地方政府承擔的基礎設施和經濟發展責任,不合理地直接幹預微型企業的運營。同時,上下級政府之間權力範圍的劃分非常隨意。在垂直體制下,上級的法定權力往往成為下級的自然權力。現實中上級通過考核、壹票否決等程序將同級的責任分解為下級的責任,造成所謂上級請客,下級買單的局面。此外,省以下各級政府事權劃分不統壹、不規範,省與市縣事權錯位。上級政府把過多的支出集中在基礎設施和經濟建設上,農村救助的支出主要落在縣鄉政府身上,基礎教育、公共衛生等區域溢出效應強的公共產品過多地由縣鄉政府承擔,主要的社會保障支出落在縣鄉政府身上。計劃生育任務作為強制性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尤其是縣鄉政府,直接增加了基層政府的權力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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