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有權調查取證嗎
提醒您:律師有權調查取證,進行調查取證需要根據案情需要進行,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二、什麽是律師調查取證權
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律師在執行律師業務活動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和收集獲取有關證據的權利。《律師法》第 35 條規定 :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三、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包括哪些
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包括: 證據調查。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調查並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 知識產權調查。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協助查清盜版的書籍、音像制品、軟件的來源,調查假冒偽劣產品生產窩點,並獲取相應證據,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知識產權。 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 企業資信調查。商業信譽調查、企業不良記錄查找、合夥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業務信用調查、防止商業欺詐實地調查(包括商業侵權調查、合同欺詐調查、履約能力調查)。 個人資信調查。個人素行(成長經歷、家庭情況、個人愛好等)、個人資產信用調查。雇傭資質深度實地調查:學歷調查、個人信譽調查、個人資質調查、雇員忠誠調查。 6. 反不正當競爭調查。假冒商品、虛假廣告、誹謗詆毀、商務欺詐等壹切侵權行為調查取證。 7. 房地產產權、使用狀況調查 8. 婚姻不忠調查。根據婚姻法“過錯賠償”原則,接受當事人委托調取婚姻不忠證據和財產下落。 9. 特定調查。根據委托人的需要,對特定事務進行的合法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