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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按民事權利的作用,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這是傳統民法對權利的最重要分類。支配權,又稱管領權,指權利主體可以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物而具有按民事權利的作用,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這是傳統民法對權利的最重要分類。

支配權,又稱管領權,指權利主體可以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這類權利的作用有兩方面:於積極方面可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他人介入;於消極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礙其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權為典型的支配權,其他如準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也屬支配權。

請求權,指權利人得要求他人為壹定行為或不為壹定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對義務人請求。請求權由基礎權利產生,因基礎權利不同,可分為債權上請求權、物權上請求權、人身權上請求權、知識產權上請求權等。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但債權和請求權並不等同,請求權只是債權的主要內容,除其外,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內容,如變更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形成權,指權利主體僅憑自己的行為,即可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功能,在於權利人得依單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關系的效力發生、變更或者消滅。撤銷權、追認權、解除權、選擇權等都是形成權。廣義的形成權,還包括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對抗相對人請求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請求權的行使,可為永久抗辯,可為延期抗辯。抗辯權的防禦性質,使其區別於請求權而成為壹類獨立的權利。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序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等都是抗辯權。《擔保法》規定的先訴抗辯權也屬於抗辯權範疇。

例題:根據權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權利中屬於形成權的是( )。

A.物權

B.知識產權

C.人身權

D.撤銷權

答案:D

解析: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支配權是指對權利標的直接進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幹涉的權利,如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等。形成權是指權利主體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追認權、選擇權等。

3.絕對權和相對權

根據權利效力所及的範圍,可以把民事權利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效力及於壹切人的民事權利,即絕對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權利人不必借助於義務人的積極行為就可以自行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指義務人是特定人,權利人必須借助於義務人實施壹定行為方可實現的權利,如債權。

4.主權利和從權利

根據民事權利的相互依賴關系,可以將權利劃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

相互有關聯的兩個以上的民事權利之中,凡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為主權利;凡必須以其他民事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權利為從權利。

主權利與從權利是相互對應的。主權利不存在,從權利也不存在;沒有從權利,主權利則無從談起。如抵押權和其所擔保的債權而言,其所擔保的債權為主權利,抵押權則為從權利。

5.原權和救濟權

按照權利形成的特點,民事權利可以分為原權和救濟權。

原權,指由符合或者不違反法律的要求的行為而形成的權利,通常的權利均屬此類。救濟權,指因原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權利,其目的在於保護、恢復受侵害的權利,以維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如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權利。

6.既得權和期待權

按照民事權利是否已經具備全部成立要件,民事權利可以分為既得權和期待權。

已經具備全部成立要件即具備現實性的權利,為既得權。通常的權利屬於既得權。尚未具備全部成立要件,只具備現實可能性的權利為期待權。如附條件、附期限的權利,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的權利、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權利,均屬期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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