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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母親把賺的錢都轉給女兒了嗎?

妳好,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婚前母親賺的錢都屬於個人財產,給女兒不屬於財產轉移;如果母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均歸夫妻所有,夫妻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配;且在離婚前,母親將名下財產全部贈與女兒,涉嫌轉移或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男方證明的,在分割同壹財產時,她會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以下財產是配偶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財產: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

(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所有的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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