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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子的那對夫婦不在場。

法律分析:買賣夫妻共有的房屋時,壹般應由夫妻雙方簽字。夫妻壹方不能到場的,可以將財產處置權委托給另壹方。夫妻壹方在另壹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售夫妻共有的財產,該財產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無法追回。但夫妻壹方擅自處分財產的,另壹方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 * *壹個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歸兩個以上的組織或者個人所有。* * *包括* * *和帶* * *的* * *。

第三百條* *人按照約定管理*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每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去管理。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1092條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壹)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壹方擅自處分全部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另壹方請求賠償離婚期間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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