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規定: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二)尚未售出,貨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已售出金額與未售出金額之和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款;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在食品中摻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