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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職業經理人格局太小,成長空間不夠的情況?

對中國職業經理人現狀的認識

1,舞臺缺失

從上世紀80年代末開始,相關機構就考慮在我國建立企業管理者職業化制度,但十多年過去了,職業化發展並不快。根本原因是職業經理人缺乏施展才華的舞臺。

眾所周知,完善的市場經濟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宏觀環境,而建立企業經理職業化機制,必須依靠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換句話說,現代企業制度是企業經理職業化機制生存的小環境。20多年來,我國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的管理體制雖然經過多次調整和變革,但仍然不完整。股份公司雖然很多,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不按規則操作。比如,北大博士在美國讀完MBA和博士後,被杭州壹家高科技投資公司聘為總經理,卻沒有財務審批權。

2.職業價值還沒有被充分認識。

職業經理人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中專門從事經營管理的主要人員。他們不是資本的擁有者,也沒有行政級別,而是壹個職業——壹個有風險的職業——掌握著企業的生殺大權。

然而,雖然各方都在呼籲職業經理人的出現,但老板們似乎並不太重視職業經理人的價值,尤其是在國企。雖然中國的人才市場非常活躍,但人們在近幾年的招聘活動中看到了對職業經理人的巨大需求。但遺憾的是,首先我們看到國企招聘的管理者非常少,其次大部分私企是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而大部分職業經理人都是外資企業招聘的。

同時,中國大部分職業經理人更傾向於外企。壹方面是其薪酬的吸引力,更重要的是私企和國企對職業經理人的價值沒有很強的認同感。國企不認同職業經理人是因為制度不到位;受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影響;無法承受部分權力的喪失;不願意支付高薪,對職業經理人缺乏信任。當然,相比之下,民營企業對職業經理人的認同感更強,因為在很多招聘中,有的企業對總經理出價幾十萬到上百萬。比如某公司總裁願意以1億年薪聘請著名職業經理人吳士宏,吳士宏女士就是在外企成長起來的中國優秀職業經理人的典型代表。

3.角色錯位

職業經理人最基本的職能就是依靠自己的知識、創新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來經營企業,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利潤。而中國的企業,尤其是國企,往往存在角色錯位。主要原因是混淆了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的功能。在目前的制度條件下,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受到的約束不是來自企業內外,而是來自上級政府的主管部門。這種松散的制約機制為中國特有的人際關系制造了漏洞,使得企業管理者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全心全意地管理企業,而是集中精力與上級領導打交道,因為企業管理者只要處理好與上級領導的關系,就能得到表揚和肯定,這比在企業創造更多的利潤更有效。

雖然,我們不能說這些企業管理者都是真正意義上的職業經理人,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這些管理者幾乎沒有機會履行壹個管理者的職責。經濟學家厲以寧認為,官本位下的企業管理者,很多都可能在轉型發展過程中轉變為市場經濟意義上的企業家,官本位下企業管理者的存在是歷史造成的。然而,對舊制度的不滿不能也沒有必要發泄在他們身上。反之,放任自流就是不負責任。因此,有必要建立各種保障機制。比如,有了監督機制,企業管理者就不可能拿國家的錢去玩,去貪汙;有了培育機制,企業管理者的需求和供給才能平衡;有了流動機制,職業經理人才能成為真正的資源,通過競爭獲得稀缺資源,最終實現企業與個人之間利益與效率的良性循環。

4、系統配置不到位

曾經有人問經濟學家吳敬璉:“為什麽中國大部分企業都沒有引進職業經理人?”?為什麽民營企業像壹個小孩子,像壹棵僵硬的樹?職業經理人在中國企業有發展空間嗎?”針對這種混亂,吳敬璉說:“在公司治理結構實現之前,各級都離不開領導層。"

的確,中國職業經理人成長過程中遇到的第壹個問題就是制度配置不到位。說到制度配置,從大的方面來說,無論是國企還是民企,都有壹些現代企業制度已經建立或者還不規範和完善(比如缺乏階段性——這裏就不贅述了)。從小的方面來說,企業對職業經理人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有待完善。激勵機制的缺失是職業經理人缺乏行動的動力;如果約束機制不到位,很容易讓管理者產生“低風險高回報”的僥幸心理。

5.激勵機制沒有很好的體現。

在激勵機制方面,中國企業通常采用多元化的激勵機制來激勵職業經理人,主要包括物質激勵、精神激勵和職業激勵。但是在這種多元化的激勵機制中,這種物質激勵並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企業管理者的薪酬不與風險、勞動和業績掛鉤。即使薪酬與經理人掛鉤,年薪也低,不同經理人之間差距不大,與職業經理人的高品質和貢獻不符。股票期權和股權管理的方法還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認可。

6.缺乏懲罰機制

企業也缺乏對管理者的懲罰機制。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會、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會組成。職業經理人由董事會聘任,擁有授權範圍內的管理權和代理權。監事會有權對董事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並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

應該說,只有這樣的約束機制對職業經理人才是有效的。然而,在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運營中,產權問題拖拖拉拉。表面上看,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各司其職,但實際上職責不清,甚至有相互滲透、相互包庇的傾向。當職業經理人在經營中出現問題,甚至給企業帶來毀滅性後果時,卻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由於職業經理人是壹個有風險的職業,這種風險體現在當職業經理人的具體行為後果危及企業時,如果沒有這種約束機制,不僅會不自覺地打消職業經理人的風險意識,還會把職業經理人視為“低風險高回報”的理想職業,也就有了擴張私欲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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