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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337條款對中國出口商品的影響與對策

美國337條款解讀

□ 文希凱

在美國,專利權人有權依法禁止他人在美國生產其受保護的專利產品和在海外仿制其專利產品後銷往美國。有兩條途徑可以起訴這種侵權行為:利用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條(以下簡稱第337條)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向聯邦地區法院提出。但越來越多的美國企業利用337條並非為防止國際侵權,而是為阻止進口。隨著國際社會對保護知識產權的日益重視和中美貿易持續增長,在美國開展業務的中國生產商必須正視其出於不公平貿易而被美國公司起訴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貨物被美國海關禁止進口的危險。為此,知識產權專家提醒,要掌握規則,防“337糾紛”於未然。

何為337條款

根據第337條,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拒絕壹切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美國。作為“準司法機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起保護美國公司免受外國公司的不公平競爭的作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壹旦認定某項進口貨物存在不公平貿易,遭受不公平貿易的美國公司會向其提出美國國門應向該貨物關閉的要求。

根據第337條,可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的起訴壹般包括進口貨物存在對知識產權侵犯的指控。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勝訴方的救濟的形式包括排除令——對某特定產品禁止進口,以及停止或拒絕令——禁止進口方進入,也可同時發出兩個命令。可見,壹旦美國權利人勝訴,對進口方將產生致命打擊。

第337條禁止的是壹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進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行為,所謂“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做法”是指:“貨物所有人、進口人、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將貨物進口美國或在美國銷售時使用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其威脅或效果足以摧毀或實質損害美國國內產業,或阻礙此類產業的建立,或限制、壟斷了美國的貿易和商業,或者將貨物進口美國、或為進口美國而銷售,或進口美國後銷售,而該種貨物侵犯了美國己經登記的有效且可執行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或集成電路芯片布圖設計專有權,並且在這四項權利方面己經存在或者尚在建立”。

這表明衡量不公平做法的標準是該進口是否對美國某產業的生存或發展構成威脅或損害,例如妨礙或扼制某產業的形成、導致在美國形成貿易壟斷等。第337條特別用於禁止任何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禁止任何在國外利用有效美國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這在客觀上使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比外國競爭者更具優勢,明顯使外國競爭者在進入美國市場時受第337條訴訟的威脅或困擾,而必須考慮用昂貴的訴訟程序維護自己的利益。第337條提供的救濟較之美國國內侵權訴訟當事人向美國地區法院起訴所能得到的救濟也更為直接。此外,外國公司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中面對的行政程序也比在美國地區法院更為繁瑣。

委員會的調查

根據第337條,進口行為是否為不公平做法取決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其“應當依請求或者依其職權對任何指控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在調查開始後,委員會應當就此在聯邦登記簿上發布公告,並應當盡早結束調查並作出決定。為了促進快速審判,委員會應當在調查開始後的45天內,確定其作出終局決定的目標日”。整個程序通常需要壹年,較為復雜的案件則可以延期6個月結束,但也必須在18個月內完成。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當及時指定行政法官,並將337調查轉移由該法官主持。如果調查結果是當事方違犯了第337條的規定,委員會將發出命令,禁止由違法方輸入的所有侵權貨物進入美國。“考慮到這種排除對公***健康和福利、美國經濟中的競爭條件、類似的或者直接的競爭產品在美國的生產、美國消費者的影響”,委員會若認為不應當排除該類物品進入美國,也可選擇不采取行動。

在選擇禁止貨物進入美國的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該禁止令應僅限於被發現違法的、由違法方輸入的所有物品,這是“有限排除令”或“有限禁止令”。另壹方面,為避免有限排除令的片面性,或如果己對侵權情況有所了解,而且難於識別貨物的來源,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不管進口方的身份對所有類似產品壹律予以排除,這被稱為“普遍排除令”,或“總禁止令”。它禁止某壹種類的所有進口產品進入美國市場,而不區別原產地或生產商和目前尚未掌握的未來的生產商和進口商。

如果在調查進行之間,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侵權正在發生,有權發布臨時排除令。但進口方只要按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規定的金額提供擔保,充分保護美國起訴方的利益不受傷害,則進口方的貨物仍可進入美國市場。除排除令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發布命令,要求違法方停止和不再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也可能發布臨時停止或拒絕令。不遵守命令將面臨大約10萬美元或相當於其每天違令輸入美國產品的國內價值兩倍的民事處罰。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也能發布命令,對違反第337條規定輸入的產品進行扣押和沒收。扣押和沒收產品只發生在權利人、進口方或者保管人先前曾嘗試輸入該產品,該產品由於排除令被拒絕進口,而且進口方在前次進口時曾被送達排除令並已被通知其產品有可能被扣押和沒收的情況。

終局決定

無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何種決定,最後須由美國總統核審。美國總統收到決定後60天內可否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則該決定停止有效。如果總統贊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命令,或者在60天內不否定該命令,除可能接受美國聯邦法院上訴庭的司法審查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和命令則成為終局決定。

總之,根據337條款,美國企業只要能證明進口產品有違法或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並且美國國內確實有相關產業即可申請國際貿易委員會立案,對競爭對手起到牽制和限制作用。對應訴企業來講,由於調查內容通常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和專業技術,往往必須依靠律師和技術專家,負擔十分繁重。企業應盡量預先做好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調查研究工作,盡量避免自己陷入337條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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