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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版權法的歷史和細節

此後版權法被多次改變來適應新技術如錄音的出現,也來擴展保護的時間,此外還有壹些其它的改變。美國法庭對憲法第八款的理解是版權的目的是鼓勵創造對公***有利的作品,因此假如公***利益與作家利益之間產生沖突的話,那麽公***利益比作家利益的地位高。這個理解方法導致了合理使用法律的產生。壹些版權擁有者試圖擴展法律為他們提供的版權的應用範圍導致了濫用版權。

美國版權法區分“主意”和“實行”這兩個基本概念,但這兩個概念之間的界線不十分明確。壹份描寫壹個工業過程的論文受版權保護,任何人未得到作者允許不準拷貝這份論文,但這個工業過程本身不受版權保護,它可以受專利保護。另壹個作者可以用他自己的語言來描寫同壹工業過程而不侵犯原作者的版權。至於壹個故事、壹部小說或電影中的人物是否受版權保護不同的法庭意見不同。1976年版權法註明:

原作品的版權絕對不涉及到其中的任何主意、程序、過程、系統、操作技術、規劃、原理或發現,不論原作品如何描述、解釋、圖示或代表這些主意。

事實被看作是“主意”和“發現”的同義詞。不過版權法第103款允許保護“編輯”中的選擇和排列所體現的創造力。但這個保護僅限於選擇和排列,而不限於事實本身,事實本身可以隨便拷貝。美國最高法庭在壹次判決中還明確規定壹個編輯必須有創造性才受保護,因此電話簿不受保護,不論編輯電話簿需要多少工作,其編輯不需要創造性工作因此不受保護。

有時壹部作品的作者是誰不很清楚。比如假如壹個公司雇用某人來寫壹部作品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判決公司,而不是雇員是作者,也擁有版權。

作者可以出售、轉讓或授權版權。比如壹個作者可以授權壹個外國出版商翻譯他的書。美國版權也允許壹個作家(或其繼承人)在轉讓後35到40年中收回其版權或在版權生效56到61年後收回其版權。但作者及其繼承人無法強迫收回這個版權。

在美國,隸屬美國國會圖書館的美國版權局管理版權問題。

美國法典第17篇,第105節規定:

這篇中規定的版權不適合於任何美國政府的作品,但美國政府不被禁止通過授權或購買或其它方式獲得和持轉讓的版權。

這壹條的目的在於將所有美國政府的工作放入公有領域。所有美國政府職員在執行他們的工作義務時創造的作品都屬於這個範疇。

1988年美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品公約,此公約從1989年3月1日開始在美國生效。美國也簽署了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這個協定本身要求服從伯爾尼公約。為了滿足這個協定版權保護被擴展到建築物。由於美國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條例比較強,壹些學者懷疑美國法律是否完全符合伯爾尼公約和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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