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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利用“301條款”歧視中國貿易。到底是什麽意思?

美國經常引用的301條款是美國貿易法1974中的壹個條款。該條款賦予美國總統對影響美國商業的外國“不合理”和“不公平”進口商品進行限制和采取廣泛報復措施的權力。其中,“不公平”是指與國際法或國際法規定的義務不壹致;“不合理”不壹定是違法行為,只要嚴重損害美國商業利益,就是“不合理”。美國貿易法1974中還有壹個406條款,專門針對* * *生產國的商品進口到美國。根據這壹條款,不需要“嚴重損害”,只要有輕微的“重大損害”,就足以構成報復。

代表性條款包括:

第337條。這壹條款最早出現在《美國關稅法》1930的337條款中,後被多次修改。現在規定,如果進口行為存在不正當競爭,並且對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根據美國國內企業的申請進行調查。所謂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是指侵犯美國專利、商標、版權等有效知識產權的進口行為。337條款因此成為美國調查和救濟不公平貿易的依據。2005年7月,三家美國企業根據337條款要求調查17中國木地板企業,聲稱中國企業未經這三家企業許可向美國市場銷售部分復合木地板,侵犯了這三家企業擁有的相關專利。2005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起的29起337條款調查中,有8起涉及中國內地企業。

第242條。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第242段(對紡織品的特殊限制),即第242條,主要適用於紡織品和服務產品貿易,是專門針對中國的。根據第242條,如果世貿組織成員認為自《世貿組織協定》生效以來,原產於中國的《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涵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有阻礙這些產品貿易有序發展的威脅,可要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這種市場擾亂。242條截止日期為65438+2008年2月31。2005年,美國和歐盟根據該條款對中國紡織品實施限制。此外,報告還規定,中國自加入世貿組織之日起15年內不得被其他締約方視為市場經濟,其他締約方自加入世貿組織之日起12年內可對中國出口實施特殊保障措施,這使得中國企業在遭遇貿易爭端時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

文章201。美國法案1974第201節。根據201條款,因進口增加而遭受嚴重損害的美國產業可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進口救濟。2001年6月,美國總統布什指示貿易代表辦公室,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201條款啟動對鋼鐵進口對美國國內鋼鐵行業影響的調查,隨後決定對10進口鋼鐵產品征收8% ~ 30%的關稅。此舉遭到各國壹致反對,被包括中國在內的8個國家訴至世貿組織。最後,世貿組織裁定美國此舉違反世貿組織規則,迫使其最終撤銷201鋼鐵保障措施。這是中國首次利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維護自身權益。

條款301。301條款是美國1974貿易法中301條款的簡稱,其主要目的是保護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根據這壹條款,美國可以調查它認為“不公平”的其他國家的貿易做法,並可以與有關國家的政府進行磋商。最後由總統決定是否采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停止相關協議等報復性措施。1988年,美國國會修改了301條款,增加了“超級條款301”和“特別條款301”。“超級條款301”主要針對限制美國產品和服務進入其市場的國家,而“特別條款301”則針對沒有對知識產權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根據這兩項規定,美國貿易代表可以自行對上述國家進行認定、調查並采取報復措施。每年3、4月,美國會發布“專項301評估報告”,對與美國有貿易關系的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按其程度依次分為“重點國家”、“重點觀察國家”、“壹般觀察國家”。對於“關鍵國家”,美國會與之談判;如果談判失敗,將實施高關稅等報復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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