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二次大戰結束到70年代中期,美國外貿政策主要傾向是貿易自由化。
1947年美國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壹起簽訂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美國同意平均降低關稅21%,但降低關稅的商品主要是美國壟斷企業及戰略儲備所需要的錳砂、鎳、鋁、雲母等工業原料,而對棉布等消費品減稅極少。
1962年10月4日,肯尼迪政府為了迅速擺脫1960-1961年經濟危機的影響,並企圖突破西歐***同市場的關稅壁壘,制定並簽署了《擴大貿易法》,以取代1934年的《貿易協定法》。該貿易法除了授權總統可削減關稅最多50%外,還規定總統可以削減關稅50%以上,直到100%。美國政府依據上述貿易法案同西歐***同市場及其他國家***50余國於1964年5月開始舉行“肯尼迪回合”減稅談判,1967年6月30日勉強達成協議,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範圍內工業品關稅平均削減了35%,減稅分五期進行,至1972年1月1日全部完成。
在“肯尼迪回合”減稅談判實現以後,1974年12月美國國會通過了《1974年貿易法》。
《1974年貿易法》有以下特點:(1)新貿易法的重點在於授權總統就消除非關稅壁壘與各國進行談判。而原來的“擴大貿易法”的重點在於關稅減讓,基本上未涉及非關稅壁壘問題。這是由於在“肯尼迪回合”後,資本主義世界貿易戰的重點由關稅壁壘轉向非關稅壁壘。(2)美國為了進壹步擴大農產品出口,新貿易法強調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消除不僅包括工業品,也包括農產品,而農產品貿易問題在以前的貿易法中卻未占重要地位。(3)新貿易法還規定了“進口補救”措施,即當進口商品的競爭發生“嚴重危害”時,總統有權采取提高關稅、設置進口限額等措施。(4)新貿易法授權總統在國際收支發生緊急情況或外匯市場上美元匯價過度下跌時,可采取有效期150天的進口限制措施,如進口附加稅和臨時性的進口限額。(5)這個新貿易法的矛頭還直接指向發展中國家,規定了對凡是參加石油輸出國組織和原料輸出國組織以及把美資企業的資金收歸國有的國家,壹律不給予普遍優惠制的待遇。
通過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主持的七輪貿易談判,美國的關稅壁壘大大降低。在總協定成立之前的1946年,美國進口商品平均關稅水平為26.4%,到1987年東京回合的減稅完成之後,美國除石油以外的工業品關稅將減至4.3%。
(二)新貿易保護主義
新貿易保護主義從70年代中期起在美國出現。1983年以後的經濟復蘇並未影響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加強。
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表現是:
1.限制進口的主要措施從關稅壁壘轉向非關稅壁壘
據統計,美國進口商品受非關稅壁壘影響的進口額從1966年的93.79億美元增至1986年的1030.69億美元, 20年內增長了10倍。同期受到影響的進口額占美國總進口額的比重則由36.4%增至45%,凈增8.6%。
2.擴大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行動
在1984-1985年度,美國進行的反傾銷調查總***有61起。美國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占所有國家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比重,分別從1983-1984年度的26%和45%提高到1984-1985年度的31%和78%。
3.加強財政、金融、外匯等鼓勵出口措施
在財政方面,通過對出口商品減免稅收和提供補貼以鼓勵出口;在金融方面,設立美國進出口銀行向出口廠商提供優惠的出口信貸;在外匯方面,幹預外匯市場,降低美元匯價。
(三)加強外貿管理
在貿易自由化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基礎上,出現了管理貿易制度。
1.以立法形式強調單邊協調管理,使外貿管理制度法律化
1984年10月30日,美國總統裏根簽署了壹項規定美國以後10年貿易政策的法律《1984年關稅與貿易法》。該法是適應美國加強對外貿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其主要目的在於擴大出口,限制進口,改善美國大量貿易逆差的狀況。1988年8月23日美國總統裏根簽署了保護貿易色彩十分濃厚的《1988年綜合貿易法》,該法又稱為“壹攬子貿易法案”。該法確立了戰後美國貿易政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基本格調與戰略。《1988年綜合貿易法》的實施則是以立法形式加強單邊行動的具體表現。根據該法案“超級301條款”,美國可以對其出口產品實行“不公平貿易”行為的進口國家,實施報復措施,這表明美國將以單方面的政策手段來解決貿易爭端或迫使對方開放市場。
2.從加強國際多邊合作轉為更多地使用雙邊協調管理的方式
隨著世界經濟貿易區域集團化的加強,國際多邊貿易體制的削弱,美國貿易政策的重心已由多邊向雙邊轉移,加強有針對性的雙邊貿易談判,以解決貿易爭端與沖突,同時尋求建立區域性貿易集團,以獲取更大的貿易與經濟利益。例如,美國以《1988年綜合貿易法》為依據,加強針對性的雙邊貿易談判,強調對等互惠條件,1989年生效的“美加自由貿易協定”,將在10年內逐步實現商品的自由流動,這會給美國帶來更多的出口機會。
3.突出對知識產權的管理
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知識產權貿易國,所以80年代以來,美國更加關心和加強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1988年綜合貿易法》針對外國對美國知識產權存在的保護問題而制定了“特殊301條款”,授權美國貿易代表將對知識產權沒有提供保護的國家認定為“重點國家”,並可自行根據該條款對上述國家的 “不公正”貿易做法進行調查和采取報復措施。
這壹系列的措施是美國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貿易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