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根據301條款,美國貿易代表將首先尋求以貿易補償或消除貿易壁壘的形式與外國政府進行談判;如果談判未能解決問題,美國可以采取貿易救濟措施,如對進口產品征收額外的關稅、費用和限制。
資料顯示,在301條款框架下,“超級條款301”、“特殊條款301”及配套條款等具體條款成為301條款美國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和適用體系。其中,特別條款301針對的是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市場準入;“超級條款301”是針對國外貿易壁壘,擴大美國對外貿易的法規。由301條款延伸而來的301調查,誕生於冷戰時期。具有很強的單邊主義色彩,壹度成為美國處理與其他國家貿易摩擦的“最後武器”。但1994世界貿易組織(WTO)正式成立後,美國發起單邊制裁的次數和頻率明顯減少。
但這並不意味著301調查已經徹底“退出江湖”。2004年,美國勞聯-產聯提出對中國勞工權利和標準進行301調查的申請,但最終被美國政府駁回。然而,在美國前總統奧巴馬執政時期的2010,美國政府宣布接受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的請求,對中國的清潔能源政策和措施發起301調查。
這場糾紛始於壹場知識產權糾紛。8月初,美國政府發布消息稱,特朗普擬根據301條款對中國知識產權問題發起貿易調查,主要在微芯片和電動汽車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