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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90條的理解與適用

民法典第590條規定債務人有多種履行方式,包括貨幣支付、以相當物品代替、提供勞務、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等。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提出的非貨幣方式履行,則債務人有權選擇以貨幣方式履行。

根據民法典第590條規定,債務人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或者債權人的要求履行債務,其中包括采用貨幣支付、提供相當物品、提供服務、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等方式履行。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相應的履行方式。如果債務人想要采用非貨幣方式履行,需要債權人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則只能采用貨幣方式履行。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為非貨幣方式履行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已經被債務人墊付,且債權人拒絕采用非貨幣方式履行,則債務人有權選擇貨幣方式履行,同時可以向債權人要求賠償額外費用。此外,民法典第590條還規定了對於債務人提出的履行方式是否與合同約定或者是否符合債權人要求的處理方式:如果履行方式與合同約定或者債權人要求不壹致,且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則視作債權人同意采用該履行方式。

當債務人采用非貨幣方式履行時,應如何確定相對價值?根據《民法典》第156條規定,相對人的行為構成對價關系,應當考慮相對人之間的意思表示、市場價格等因素,綜合評估其價值。對於非貨幣方式履行,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公允價值來予以確定。

民法典第590條規定了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多種方式,同時明確了債務人提出非貨幣方式履行的處理方式和債權人可以選擇的履行方式,保障了當事人權益。在實際操作中,各方應當遵守合同約定、尊重對方意願,切實維護和平衡各自的利益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債務人有多種履行方式,包括貨幣支付、提供相當物品、提供勞務、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等,可以采取壹種或者多種履行方式。債權人可以選擇相應的履行方式。債務人提出采用非貨幣方式履行的,需要債權人同意。債權人拒絕采用非貨幣方式履行的,債務人有權選擇以貨幣方式履行,並可以要求債權人賠償因非貨幣方式履行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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