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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把首次創設了什麽制度

民事主體制度、民事權利制度、完善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完善用益物權制度,增加規定居住權、完善擔保物權制度、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完善典型合同制度、完善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完善侵權責任制度

(壹)民事主體制度。民事主體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在民事主體的分類上,民法典相比民法通則,有兩個方面的重大創新:壹是主體分類。在民事主體的分類上,民法通則采取的是公民、法人二元結構;民法典在此基礎上,吸納了我國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理論研究的成果,將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三元結構,將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作為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類民事主體。二是法人分類。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這四種類型。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法人的類型日益多樣化,出現了民辦學校、民辦醫院、基金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等新型組織,不能被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四種類型所涵蓋。針對這壹問題,民法典對法人制度的分類予以進壹步完善,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壹般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同時建立特別法人制度,以涵蓋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等具有中國特色的法人類型,是法人制度的重大發展。

(二)民事權利制度。民事權利包括民事主體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財產權利包括物權、債權(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之債)、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等投資性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民法典將各類民事權利進行系統梳理、整合集成,可以說是壹部權利法典。民法典在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民事權利制度作了進壹步豐富和發展:壹是突出對人格權的保護。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關系到每個人的體面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參與。為了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關於“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精神,落實我國憲法尊重和保護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要求,民法典單獨設壹編規定人格權制度,加強人格權保護,是壹個制度創新,也是民法典的壹大亮點。總的考慮是,著眼於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從民法角度規定民事主體人格權的種類、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對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以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具體人格權益的保護作出較為全面的規定。二是增加規定新的權利類型,如隱私權、個人信息受保護的權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權益,以及居住權等。三是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明確知識產權的客體,規定權利人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專有權利。由於知識產權既具有民事權利屬性,又同行政管理有密切關系,民法典在總則編關於民事權利的規定中作出基本規定,同時分別由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行政法規對相關知識產權作出具體規定。

(三)完善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的意見反映,目前居民小區管理存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業主作決議表決難,公***維修資金使用難,以及小區內違法行為管理難等問題。針對這“四難”問題,民法典予以積極回應,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對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協助職責,降低業主決定***同事項的表決比例要求,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公***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明確有關部門對小區內發生的私搭亂建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等。在實施中,對小區的治理要體現業主***治與政府管理相結合的理念。小區裏的事,除了居民依法***同決定涉及業主權益的事項外,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也要依法積極介入小區管理,維護廣大業主安居樂業的良好環境。

(四)完善用益物權制度,增加規定居住權。物權法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四種用益特權,民法典在此基礎上,增加規定了居住權這壹新的用益物權。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規定居住權這壹新的用益物權,旨在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要求,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為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依據。

(五)完善擔保物權制度,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為了便利企業融資,優化營商環境,民法典在擔保物權制度方面進行了制度創新,擴大擔保合同範圍,明確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刪除有關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建立統壹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制度空間;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壹受償規則等。

(六)適應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網上購物已經成為很多消費者喜歡的購物方式。為此,民法典對電子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規則作了規定,明確當事人壹方通過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求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的時間。

(七)規範格式條款合同,加大對弱勢壹方的保護。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經常會遇到壹些格式條款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通常為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屬於強勢壹方,而另壹方通常是消費者,屬於弱勢壹方。為了保護消費者等弱勢壹方的權利,避免因格式條款合同中的“陷阱”而權益受到損害,民法典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註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上述義務,致使對方沒有註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八)增加規定四類典型合同,完善典型合同制度。典型合同是市場經濟活動和群眾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各種合同。在現行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運輸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為適應現實生活需要,民法典增加規定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等4種典型合同,使典型合同的數量增加至19種。

(九)完善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也是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基礎。民法典在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的基礎上,以保障人民群眾婚姻家庭權利和財產繼承權利,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為目標,對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進行了發展和完善:壹是修改禁止結婚的條件,刪去現行婚姻法關於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的規定,規定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以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二是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規定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壹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三是吸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增加夫妻***同債務認定的規則。四是完善收養制度,取消被收養人14歲以下的限制,規定被收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增加規定收養評估制度和收養人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這壹條件。五是增加規定遺產管理人制度,並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以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

(十)完善侵權責任制度,加強對民事主體的權利救濟。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民法典進壹步完善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壹是確立“自甘風險”規則,明確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二是規定“自助行為”制度,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三是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保護人民群眾的“頭頂安全”。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發生此類事件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否則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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