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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民的基本權利

法律主觀:

壹、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權利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的 民事權利 有:

1.人身權

人身權又稱非財產權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財產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和知識產權。

二、如何保護民事權利

保護民事權利的方式如下:

1.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權利人自己采取各種合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這種保護措施由於是當事人自己采取的,又被稱為自力救濟。我國民法明文規定的自我保護措施有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險 和自助行為。

2.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當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由國家機關給予保護,這種保護手段由國家機關采取,又稱公力救濟。由於民事權利的種類不同,受到侵害的方式不同,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目的和要求也不同。

三、民事權利的特點

民事權利的特點有:

1.主體的平等性我國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現為:

(1)所有中華人民***和國的公民,在民事權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無區別的。

(2)所有中華人民***和國公民,都有資格平等地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不受有無行為能力的限制。

2.內容的統壹性。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是指法律賦予公民可以享有原各種民事權利和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義務的範圍。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是統壹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3.實現的現實可能性。

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壹百壹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壹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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