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典規定了離婚時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分割。
宅基地不可分割。離婚時,宅基地上面的房子分割。誰得到房子,誰就得到宅基地使用權。
如果宅基地有宅基地使用證,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有相應的產權證,離婚時雙方可以分割宅基地和房屋,但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隨意轉讓。按照房子隨便走的原則,房子是不能隨意轉讓的。
因此,夫妻壹方不是本村村民的,不能取得該宅基地及其上所建房屋的產權,但可以要求另壹方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夫妻離婚時,宅基地是否可以和房產壹起作為* * *分割?
看是否屬於同壹財產,屬於就分,不屬於就不分。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所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
(4)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六)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七)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八)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應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給部分夫妻。
《民法典》規定離婚時農村宅基地不可分割,離婚時宅基地以上的房屋分割,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