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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的適用

法律分析:民法通則既規定了民法的壹些基本制度和壹般性規則,也規定了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知識產權、民事責任、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等具體內容。 民法總則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基本制度和壹般性規則,同時作了補充、完善和發展。 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內容還需要在編撰民法典各分編時作進壹步統籌,系統整合。 因民法總則施行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在此之前,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規定不壹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壹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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