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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有什麽現實意義?

民法通則的意義和時代意義有區別嗎?

壹、制定民法總則的意義是什麽?

1,《民法通則》對各種私法規則的* * *相同要素進行了概括和抽象,在民法典總則中進行了集中規定,避免了民法典各分支對同壹問題的重復規定或大量適用規定,加快了民事立法體系化和民法典頒布的步伐。

2.民法通則使民法各部分形成壹個邏輯體系,而不是各種民事制度的機械組合。總則有利於指導分則,保證民法典的和諧。在這種模式下,壹般條款對特別條款的適用具有指導意義,特別條款優先於壹般條款。這就形成了壹個從壹般到具體的內在關聯體系。它從整體上加強了代碼的邏輯性和系統性。制度設計不僅關系到民法典的質量和生命力。

3.民法總則不僅有利於具體制度和規則的體系化,而且總則規定的基本原則所體現的價值對整個民事立法的整合具有重要意義。總則的設置對於法官理解總則的價值,並通過總則解釋和適用法律,從而實現整部民法典價值和內容的壹致性具有重要意義。

4.民法通則是民法規範成長的源泉。當民法典其他部分對某壹問題沒有具體規定時,可以用總則中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來彌補,從而起到填補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的作用。這保持了代碼的抽象性和開放性。摘要總則更具包容性和靈活性,使得民法條文的適用範圍更加開放。

二、民法的壹般原則:

民法通則是為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定而制定的法律。2016年6月27日,《民法通則(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後將頒布實施。

《民法通則》在民法典中起著統帥和綱領的作用,保障著競爭、公平、統壹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和諧、健康、友愛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規定包括基本民事主體和關系的界定,民法體系中的壹般原則,以及類似於法律譜系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系。

《民法通則(草案)》共分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期間的計算、附則、第***186條。

新民法總則在中考中的現實意義

民法通則十大突破:1。規定非法人組織是獨立的民事主體。2.改革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制度,特別強調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核心地位。3.規定個人信息權利受法律保護,有關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保護所有信息。4.規定網絡虛擬財產可以作為民事權利的客體。5.滿足大數據時代的權利要求。6.法律規定胎兒的利益受法律保護,清算中的法人和設立中的法人具有部分法律行為能力。7.它規定了成年人監護制度,尤其是成年人監護中的故意監護制度。8.它規定了綠色原則。9.它規定習慣是民法的淵源10。它還將訴訟時效從兩年改為三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制定民法總則的意義是什麽?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決定。黨的最高領導機構做出這樣的決定是史無前例的。隨著民法總則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標誌著最高立法機關編纂民法典的工作正式邁出第壹步。

長期以來,由於民法通則的缺失,整個民法缺乏指揮的基本邏輯。在科學的民法體系中,民法總則是用來規定適用於民法其他部分的壹般制度,而1986制定的民法總則實際上是壹部微型民法典,而不是民法總則。

可見,我國現行的民法“體系”遠非科學的民法體系。涉及民事生活各個領域的各種單行法沒有形成壹個有機的民法體系。這也與民法作為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法的地位非常不相適應,也與我國目前的民法學術發展水平非常不相適應。因此,迫切需要我國啟動民法體系化,補充立法漏洞,消除立法矛盾,使現行民法體系成為理念先進、體系完備、規則和諧的法律體系。這些工作最好的出發點和結果就是制定中國民法典。

民法具有深厚的人文思想。建設法治國家,首先需要憲法,其次才是民法。因此,制定民法總則,編纂民法典,對於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人民和國家法律總則的制定有什麽現實意義?

壹、制定民法總則的意義是什麽?

1,《民法通則》對各種私法規則的* * *相同要素進行了概括和抽象,在民法典總則中進行了集中規定,避免了民法典各分支對同壹問題的重復規定或大量適用規定,加快了民事立法體系化和民法典頒布的步伐。

2.民法通則使民法各部分形成壹個邏輯體系,而不是各種民事制度的機械組合。總則有利於指導分則,保證民法典的和諧。在這種模式下,壹般條款對特別條款的適用具有指導意義,特別條款優先於壹般條款。這就形成了壹個從壹般到具體的內在關聯體系。它從整體上加強了代碼的邏輯性和系統性。制度設計不僅關系到民法典的質量和生命力。

3.民法總則不僅有利於具體制度和規則的體系化,而且總則規定的基本原則所體現的價值對整個民事立法的整合具有重要意義。總則的設置對於法官理解總則的價值,並通過總則解釋和適用法律,從而實現整部民法典價值和內容的壹致性具有重要意義。

4.民法通則是民法規範成長的源泉。在民法典其他部分對某壹問題沒有具體規定時,可以用總則中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來彌補,從而起到填補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的作用。這保持了代碼的抽象性和開放性。摘要總則更具包容性和靈活性,使得民法條文的適用範圍更加開放。

二、民法的壹般原則:

民法通則是為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定而制定的法律。2016年6月27日,《民法通則(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後將頒布實施。

《民法通則》在民法典中起著統帥和綱領的作用,保障著競爭、公平、統壹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和諧、健康、友愛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規定包括基本民事主體和關系的界定,民法體系中的壹般原則,以及類似於法律譜系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系。

《民法通則(草案)》共分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期間的計算、附則、第***186條。

新民法總則在法律實踐中的意義

民法通則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總則標誌著民法典編纂邁出了第壹步,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著主導作用。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則,指導民法典各分編;各分則在總則的基礎上,對各種民事制度作出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

從《民法通則》到《民法通則》有什麽新?

(1)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法律規定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專家解讀蘇澤林:民法通則體現了時代命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現實需要。不僅有宣示性的規定,還有具體的規定。比如根據第153條,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不道德的內容,那麽這個合同條款就是無效的。

②“綠色”成為基本原則。

法律規定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專家解讀呂忠梅:人與自然的和諧是人類社會進入21世紀後日益重要的問題。將“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綠色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是21世紀具有鮮明特色的偉大創新。事實上,在第179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中,就有“恢復原狀”壹詞,也就是說,可以通過恢復原狀的方式要求破壞環境的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綠色原則的具體體現。

③從搖籃到墳墓的保護

法律條文第十六條涉及胎兒利益的保護,如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第壹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公眾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專家解讀王毅:民法對人的關懷不僅是從搖籃到墳墓,更延伸到人的生死。從出生前或作為胎兒開始,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等利益受民法通則保護。比如在劃分遺腹子父親的遺產時,應該有壹份給遺腹子。壹個人死後,他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仍然會受到保護。現實中,侵害英烈等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時有發生,損害了公眾利益,公眾反應強烈。所以《民法通則》專門規定這種侵權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

8歲,可以獨立買東西了。

法律規定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可以獨立進行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專家解讀王毅: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兒童的認知水平較30年前制定《民法通則》時有了顯著提高,自主意識更強。為了尊重兒童的獨立意誌,讓他們適度參與社會生活,同時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八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接受無義務的贈與,也可以從事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購買作業本、繳納學費、借書等。

⑤監護人可以由遺囑指定。

法律規定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監護人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依法協議確定。協議約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專家解讀蘇澤林:“遺囑指定”和“協議確定”是民法通則的重大創新。父母在患有疾病時,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事務,以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目前,離婚是壹種普遍現象。父母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是誰,但必須尊重其真實意願。

6.村委會也是特殊的法人。

法律規定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鄉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殊法人。

專家解讀呂忠梅: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是《民法通則》的壹大亮點,與《民法通則》有顯著區別。其中,“特殊法人”就是民法......>;& gt

《民法通則》第五章規定了是否需要列舉民事權利。

《民法通則》第五章規定,列舉民事權利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不充分的。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0116年10月2日分組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時,部分委員的心聲。

關於《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很多委員建議壹審多列壹些權利。雖然二審稿中增加了壹些條款,如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等,但韓曉武、王明雯、沈春耀等委員分別建議將更多的權利納入這壹部分,分章節規定。

韓曉武委員提出,“民事權利”應該是民法總則乃至未來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內容,但二審稿沒有做出充分、應有的規定。

沈春耀委員說,公民權利中有很多新的、新興的權利,比如信息權、基因權等,民事立法也應該在這方面留有余地和空間。

王明雯委員認為,二審稿中的“公民權利”增加了壹些條款,但仍不能完全涵蓋所有權利,有些條款是相互矛盾的。建議該部分以壹般立法體例分段表述,如人格權、身份權、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等,並進行更詳細的規定。

韓曉武委員表示,《民法通則》作為壹部權利立法,缺乏相應的權利保護規則,會給社會和司法實踐帶來諸多現實誤區和困惑。因此,建議可以單列壹節規定“保護公民權利”的制度。具體內容可以從公權力的救濟和權利人的自主救濟兩個方面進行規制,使權利人從這兩個方面實現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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