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商業秘密的重要意義
商業秘密起源於羅馬法,而商業秘密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出現在1623年英國的《壟斷法令》。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普遍重視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並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有所規範。
商業秘密壹詞首次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出現,是在《民事訴訟法》(1991)第66條及第1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1992)第154條對《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商業秘密”提出進壹步的解釋,但是由於《民法通則》等實體法律沒有規定商業秘密,因而在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時所要依據的實體法缺位。直到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明文昭示“商業秘密”也是壹種權利,才使審理商業秘密的案件多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主要的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123條規定了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為設立商業秘密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認定商業秘密權就是知識產權,並且以商業秘密權對民事主體的商業秘密予以法律保護,給予權利人商業秘密權的民法保護提供了最為基本的法律依據。此外,《民法總則》把商業秘密納入知識產權的客體予以保護,還特別有助於樹立公平、誠實、信用的市場經營理念,使民法的基本原則與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有機結合起來,構建和鞏固良好的市場秩序。
商業秘密權的定義和特點
商業秘密權是指市場經營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法定範圍內自由支配商業秘密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商業秘密權的性質是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征,是對創造性成果給予保護的權利形態。但和傳統的知識產權不同,商業秘密權是壹種新型的知識產權,因為傳統的知識產權具有公開性、期限性、絕對排他性等特征,但是商業秘密權具有以下獨有特征:第壹,商業秘密權具有相對排他性。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主體不是單壹的,同壹商業秘密的多個權利主體都可以對商業秘密進行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第二,商業秘密權的客體即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身也具有其特征,其中,技術秘密的創造性有高有低,經營信息通常無明顯的創造性,在確定壹項信息是否屬於商業秘密時,其秘密性和價值性成為關鍵。第三,商業秘密權的保護期限不具有確定性。商業秘密權的保護期限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只要商業秘密不由權利人公開或不被侵權行為人泄露出去,就壹直受到法律的保護。第四,由於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商業秘密權的確立無須國家審批,自商業秘密產生之日就自動取得。
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主體和客體
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主體包括商業秘密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當商業秘密權遭到侵害時,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並承擔法律責任。這裏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即使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等也都可以成為商業秘密權的主體。
商業秘密權的權利客體就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就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沒有確切的範圍,主要包括兩大類:壹是技術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於制造技術、設計或制造方法、產品配方、工藝流程、測試技術、電路設計、技術指針、專利動向或新技術影響的預測、圖紙、模具、樣品、操作手冊、技術文件、數據庫等。二是經營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於管理方法、營銷策略、客戶名單、營銷情報、產品短中長期的發展方向與趨勢、不公開的財務資源、需保護的第三方商業秘密、管理訣竅、采購渠道等。
我國實務上對商業秘密構成條件存在爭議。分析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商業秘密的定義,商業秘密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壹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業秘密所處的狀態應當是沒有被公開過、不為公眾所普遍周知的,這是商業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的最大不同點,也是商業秘密最本質的特征。二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價值性,是商業秘密通過現在的或者將來使用的,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或預期的、潛在的經濟利益而保持競爭優勢。三是具有實用性,是商業秘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通過運用商業秘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具有確定的實用性,是實現商業秘密價值性的必然要求。四是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經權利人采取了壹定的保密措施,從而使壹般人不易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該要件強調的是權利人的保密行為,而不是保密的結果。
商業秘密權的內容和限制
商業秘密權的內容,是關於行使“商業秘密權”的權利與義務。由於商業秘密權是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商業秘密的權利人與有形財產權利人壹樣,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壹是占有權,權利人對商業秘密實際上的控制與管理。權利人對商業秘密實際上的控制與管理,是商業秘密帶來競爭優勢的前提。這種控制與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泄露與使用。二是使用權,權利人依照商業秘密的性質和用途對商業秘密加以利用。權利人有權依法使用自己的商業秘密,他人不得幹涉。在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非權利人也可以使用該商業秘密。三是收益權,權利人有權通過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也可以通過轉讓商業秘密,從受讓人那裏獲得經濟利益。權利人還可以將商業秘密作為投資,在生產經營中獲得經濟利益。收益權壹般由權利人行使,他人行使商業秘密時,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收益歸權利人所有。四是處分權,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有權處分自已的商業秘密。
依照《民法總則》第132條關於“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接受法律的限制。對商業秘密權的限制,主要有他人合法權益對商業秘密權的限制和來自社會公***利益的限制。前者指他人在利用他人合法權益對商業秘密權的限制、獨立研究開發獲取商業秘密、通過反向工程獲取商業秘密、通過其他合法的方式獲取商業秘密等合法途徑獲取商業秘密時,商業秘密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獲得、使用商業秘密。後者指商業秘密的開發利用,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當商業秘密權的行使有礙於社會公***利益時則要對之進行限制,這時知悉人對該商業秘密的披露不視為侵權,國家也應依職權進行幹涉並追究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