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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什麽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市場支配地位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和推定。經營者擁有知識產權可以構成認定其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之壹,但不能僅根據經營者擁有知識產權推定其在相關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與保護知識產權具有***同的目標,即促進競爭和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反壟斷法》。

本規定所稱相關市場,包括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依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進行界定,並考慮知識產權、創新等因素的影響。在涉及知識產權許可等反壟斷執法工作中,相關商品市場可以是技術市場,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識產權的產品市場。相關技術市場是指由行使知識產權所涉及的技術和可以相互替代的同類技術之間相互競爭所構成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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