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總則和民法的區別是什麽?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分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11章、206條。民法通則是86年制定的,好多內容不符合現實,
民法總則是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做的修改,10月壹日生效,雖然沒有明確民法通則失效,總則生效後,基本生民法通則就不再使用。民法總則包括下面這些亮點:
1、彩禮退不退,終於有說法
《民法總則》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訴訟時效改為3年
《民法總則》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胎兒也有繼承權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調整為8周歲
《民法總則》第19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法總則規定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壹層含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壹層含義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2、自願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壹。
3、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以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公平正義是對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4、誠信原則
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它和公平原則壹樣,既是法律原則,又是壹種重要的道德規範,它要求全部民事主體誠實不欺,講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
5、綠色原則
這是民法總則新確定的壹項法律原則,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項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想,有利於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是由“公***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慨念構成的,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這項原則還有壹種含義,凡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是民法的延續和修訂,在民法總則中,新加了不少內容,包括將限制行為能力的年齡降低到8歲,確定胎兒也有繼承權、依法保護公民的虛擬財產等。並且,民法總則在原則上面加入了綠色原則,使民事活動遵循的原則更加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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