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權包括哪些權力?
根據民事權利的內容是否為財產利益,民事權利可以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壹)人身權又稱非財產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割的權利。這是絕對的權利。個人權利包括:
1,人格權
人格權是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壹項基本權利。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由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榮譽權。
(1)生命權: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權。
(2)健康權:自然人依法享有健康權。
(3)身體權:自然人依法享有自己的身體權。
(4)人身自由權:是權利主體在法定範圍內自主支配行動的權利。
(5)婚姻自主權:當事人依法決定締結或解除婚姻的權利。
(六)姓名權:自然人以文字符號區別於他人的權利。
(7)姓名權: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姓名權。
(八)肖像權:肖像權人對自己的人身要素的支配權。
(9)名譽權:權利主體憑借自己的名譽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
(10)隱私: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權利。
(11)榮譽權:榮譽公民、榮譽法人享有榮譽的權利。
2.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公民因其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民事權利。也是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和親權。
(1)配偶權:壹方作為配偶所享有的權利。
(2)親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權。
(3)親屬權:權利人相當於親屬。
(2)物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產權包括:
1,物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財產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1)所有權:所有權人依法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人依法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3)擔保物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時,擔保物權的持有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債權
債權是對他人的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提出要求的民事權利。債權包括: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侵權之債。
(1)合同債務:因有效合同(契約)而產生的債務。(民法中的“債”不是指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借”,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壹方(各方)是債權人,承擔義務的壹方(各方)是債務人。下同)
(2)因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務: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人,要求受益人返還因無因管理而產生的費用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3)不當得利之債:因債務人不當得利(取得無法律依據的利益)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4)侵權債務:因侵權行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3.繼承權
繼承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死者生前立下的有效遺囑取得死者遺產的權利。
4.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版權也包含人身權。)
(1)商標權:商標所有人對其註冊商標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專利權:發明人對其被依法授予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享有的權利。
(三)著作權: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二,公民權利的其他分類
(1)根據權利的功能,民事權利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2)根據民事權利的有效範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
(3)根據兩種相互聯系的權利之間的關系,公民權利可以分為初級權利和次級權利。
(四)根據二者之間是否存在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以分為原始權利和救濟權利。
(5)根據權利的可轉讓性,民事權利可以分為專有權和非專有權。
第三,如何行使公民權利
民事權利的行使是指權利人為實現其權利而實施壹定的行為。權利行使有兩種方式: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事實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事實行為行使權利;法定是指權利人通過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權利。
權利的行使應遵循以下兩個主要原則:
(1)自由鍛煉原則。權利的行使是權利人的自由,應當由當事人決定,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
(二)正當行使和禁止濫用權利的原則。權利人應當根據權利的目的正當行使權利,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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