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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公民權利的原則

行使公民權利的原則如下:

1、平等原則第三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

2.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3.第五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4.第六條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則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5.第七條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公民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1、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生命、身體、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婚姻自主權、個人信息、婚姻家庭關系等。;

2.法人、非法人組織等其他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財產權、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益。

綜上所述,民事權利可以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平等原則;守法、公序良俗、正當行使和禁止濫用權利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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