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民事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現將這些權益的主要含義解釋如下:
生命權:指公民不受傷害或殺害的權利,以及獲得維持生命所必需的物質和最低限度健康保護的權利。
健康權:公民享有的保持身體和生理功能正常、精神狀態完整的權利。
姓名權:公民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姓名的權利,以及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
名譽權:公民、法人維護和保障自身名譽的權利。
榮譽權:公民、法人因其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榮譽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肖像權:公民享有的復制、使用和排除他人侵犯其肖像的人身權。
隱私權:公民享有的控制與其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的權利。
婚姻自主權: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包括按照自己的意誌自願結婚或離婚的權利,不受他人幹涉。
監護:成年公民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護的權利。
所有權:公民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用益權:指非所有權人占有、使用和排除他人物的權利。
擔保物權:為保障債權實現而設定的權利,內容為直接取得或控制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者科學技術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和人身權。
專利權:簡稱專利;它是發明人或其受讓人在壹定期限內對特定的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獨占權和強制執行權。
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使用該註冊商標。
發現權:公民對重大科學發現經評審後獲得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
股權:股票持有人與其擁有的股份比例和承擔壹定責任的權利相對應的權益。
繼承權: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