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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費用是多少?

民事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壹定費用。由於案件不同,案件受理費的收取標準和方式也有所不同。按照支付辦法的規定,案件分為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知識產權和勞動爭議案件,四種不同案件的支付方式不同。(壹)財產案件受理費和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是指人民法院對財產權益糾紛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交費辦法的相關規定,案件受理費包括:壹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案件受理費和再審案件按照交費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根據訴訟標的大小按壹定比例計算的,然後各款金額相加就是案件的受理費總額。具體賠付標準如下:1,未超過1,000元的,每件賠付至50元;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部分,按2%繳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按0.7%計;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根據上述規定分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然後相加,得出的總額為應收金額。(二)非財產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僅涉及人身關系或者人身非財產關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通常是按件支付的。非財產案件涉及財產糾紛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收集。根據賠付方式,非財產案件按照以下標準賠付:1。每起離婚案件賠付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3)知識產權和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及繳費標準1。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2.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上述案件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且異議不成立的,每案50元支付至100元。對上述案件的收費有壹定規定的,在具體執行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準。2.申請費申請費是指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有關事項時應當繳納的費用。根據《繳費辦法》的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時,應當繳納申請費: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申請破產;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申請費分別按以下標準繳納:65,438+0。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65,438+0)沒有執行金額或者份額的,每件支付。(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交納案件受理費。2.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按照以下標準按照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繳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繳納至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3.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4.依法申請公示的,每件支付100元。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仲裁協議的效力,每件應交納人民幣400元。6.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7.海事案件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繳納1萬元至1萬元;(二)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4)申請海事請求登記,每件繳納1000元;(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每件支付1000元。此外,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訴訟請求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按照《繳費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的再審請求的數額繳納案件受理費。三。其他費用除案件受理費外,當事人還應當支付訴訟中實際支付的各種費用,統稱為其他訴訟費用。這些費用主要包括:1、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費,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2、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費用。3.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檢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保管、儲存、運輸、船舶監管等依法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費用,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不得代為收取和支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譯文的,不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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