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301條款是指《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1-1310節的全部內容,其主要含義是保護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的權利,對其他被認為貿易做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國家進行報復。
根據這項條款,美國可以對它認為是“不公平”的其他國家的貿易做法進行調查,並可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最後由總統決定采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停止有關協定等報復措施。
“301條款”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的俗稱,壹般而言,“301條款”是美國貿易法中有關對外國立法或行政上違反協定、損害美國利益的行為采取單邊行動的立法授權條款。它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後經《1974年貿易法》、《1979年貿易協定法》、《1984年貿易與關稅法》,尤其是《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修改而成。
擴展資料:
如果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因某國違反貿易協定而將其列入特別301報告中,美國政府可在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啟動爭端解決程序,或者透過任何其他制定有爭端解決條款的貿易協定,例如:自由貿易協定(FTA)像是: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
美國政府也能單邊進行征收貿易制裁的關稅,例如:普及特惠稅制度(GSP)。[19]2001年12月20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曾因烏克蘭(當時還不是WTO會員)未能立法保障音樂CD和出口貨品的相關版權,而將其歸納為征收貿易制裁關稅的對象,在301條款規範下對其金屬材料、鞋類和其他進口貨品實施禁止性關稅。
2018年3月美國總統特朗普依據301條款,對中國實施單邊增收關稅的貿易制裁,開啟了2018年中美貿易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