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壹次修正;根據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6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壹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壹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壹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壹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 ?被告被註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註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壹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壹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壹條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超過壹年,另壹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壹年,壹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壹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壹方居住在國外,壹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壹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壹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壹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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