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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中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民事責任的理由、標準或根據。歸責原則是由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為基礎的法律上用以確定行為人責任的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

①停止侵害的責任承擔,顯然發生在對行為人的主觀意誌狀態未及考慮之時。

②加之歸責原則中的“責”與民事責任中的“責”相等同,無怪乎有學者會著力於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在侵害知識產權領域中爭取壹定的適用空間,並就此引發關於侵害知識產權歸責原則的爭議。

雖然許多學者主張,在侵害知識產權領域,仍然應當堅持壹元的過錯責任原則或者以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相結合的二元歸責原則;

③但仍不乏學者認為,在侵害知識產權領域,應當分別確立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擴展資料:

古代社會奉行加害原則,只要有損害發生,受害人即可要求加害人賠償,而不考慮後者的主觀因素。到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則完全奉行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便無責任。資本主義進入壟斷時期以後又出現了無過錯責任,即在某些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歸責事由。

中國學者多數將歸責原則分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三種。

前者為壹般歸責原則,如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後兩者是特殊歸責原則,是對前者的補充和修正,

如民法通則第106條的第2款同時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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