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庭1
(壹)負責審理與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房地產及相關合同有關的第壹、二審案件;
(二)負責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工作;
(三)牽頭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
(四)負責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庭2
(壹)負責審理與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房地產及相關合同有關的第壹、二審案件;
(二)負責審理合同、證券、票據和破產案件;
(三)負責審理申請撤銷仲裁的案件;
(四)負責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
民事審判第三庭
(壹)負責審理與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房地產及相關合同有關的第壹、二審案件;
(二)負責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負責審理知識產權案件;
(四)負責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
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有什麽區別?
1.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有很多區別,主要是案件類型不同,法官的權利不同。他們的職能是制止社會違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成員和平相處,維護社會健康運行。民事法庭調查員的權利大於刑事法庭。因為有些刑事案件的決定權在審判委員會,而有些民事案件的決定權在合議庭;
2.相關法律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辨認、查詢、凍結;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設立若幹人民法庭。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