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有些名氣的明星壹般都有壹定的資產。明星離婚,因為涉及到資產分割的壹些原因,大大增加了離婚周期。而且有時候兩人可能會因為資產分割不均衡而“對簿公堂”,壹定程度上延長了離婚的周期。
讓我們以王力宏和李靚蕾的離婚為例。拋開兩人的感情糾葛,彼此的利益可以說是千絲萬縷。
作為壹個著名的歌手和電影明星,王力宏離婚前需要考慮離婚帶來的損失。包括代言合同、宣傳任務、形象塑造等等。明星通常做的是先解除業務關系,然後離婚並向公眾公布。
據相關媒體報道,王力宏和李靚蕾離婚後,他們的商業關系並沒有完全解除。所以,就算是最有錢的明星,想要離婚也不會輕舉妄動。而是會選擇做好壹切準備後再行動。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對於普通人的離婚來說,可能沒有這些財產分割的煩惱,但是對於明星來說,這些都是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同時,名人的離婚也會受到別人的幹涉。大部分明星都會有自己的經紀公司,花費精力和財力幫助自己塑造良好形象,獲得代言,掌握資源。所以他絕不會讓自己的形象受損,給公司財產帶來損失。
總之,明星的離婚周期長是因為牽扯到很多利益,這也是為什麽有的明星結婚時要求另壹半簽婚前協議的原因。
希望明星群體能給社會帶來更多的正能量,給觀眾帶來更多的好作品,而不是讓他們的“家事”隨意占用公共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