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原告,對被告的質證意見妳方有要補充說明的嗎? [原代]:第壹,被告提出有關聯性的。因為糧本書說明了作者是原告楊信,公證書說明了被告使用了原告作品。 [原代]:第二,關於授權書和和解協議,我們認為真實性是不存在問題的,因為和解協議已經實實在在履行了,雖然合同書不是很完備,但內容是真實的 [原代]:第三北京稻香村和楊信達成的和解協議裏面,與上面的永福瑞中都提到是繼續使用,但應該註意到他們的***性,二者都只有兩幅作品。 [原代]:第壹個和解協議賠償了20萬,第二個和解協議賠償了8萬,這種使用不是長期使用而是有年限的使用,從使用幅數和金額可以判斷出我們要求的賠償額是非常合理的。 [ [原代]:另外對方代理人提到楊信主體的問題,楊信民族工作室只是他起的壹個名字,而不是壹個法人,所以主體還應該是楊信本人。 [
審判長]:原告,妳們現在主張被告使用妳們畫作的方式,就幅度、大小及其它情況簡要說明。 [原代]:首先是數量大,有些侵權的單位只是使用了壹、二幅,而像被告這麽大量的使用是前所未有的,達到70幅,而且在重要場合。 [原代]:再有他們使用圖放大了,並對作品完整性進行了破壞,就是通過技術處理把作者的簽名刪掉了,還有在作品上增加了文字,這些文字盡管與作品有關但原作品上並沒有這些文字這些都是被告侵權行為的表現。 [原代]:他們在作品上壹般都刊登三四幅,高度大約在二米到三米左右,這便於觀看。尺寸因為無法丈量所以我們只能估計,應該是在兩米到三米高左右,寬度在壹米左右。 [
審判長]:原告,把妳們主張侵權的復制行為的狀況,是否做過比對工作,以及相關情況向法庭出示。(投影儀展示略) [原代]:在《京城老行當》第201頁“賣空竹”上有反轉情況。現在展示的左邊是楊信在《大前門外》第21頁的作品,右邊是國際飯店使用的作品。國際飯店在楊信該幅作品右側增加了文字說明,這破壞了楊信作品的完整性 [原代]:楊信這幅作品本應該是四四方方的,邊角都非常清楚,而被告在使用中模糊掉了邊角。還有壹幅《大前門外》109頁的“窮不怕”,北京國際飯店左側使用了文字,並在周邊上進行了刪改,侵犯了保護作品完整權。 [原代]:還有就是《京城老行當》第65頁的圖畫,國際飯店在使用過程中有刪除行為,侵犯了楊信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上述兩幅作品國際飯店也侵犯了楊信的署名權、保護作片完整權、修改權。 [原代]:楊信的“玩鴿子”的作品也被國際飯店侵犯了上述權利。 [
審判長]:被告有無意見? [被代]:不是被告北京國際飯店使用,而是北京北電影視培訓中心用於商業目的的使用,他們使用的結果是作為裝飾材料表現在被告28層的墻壁上,因為圖畫在上次庭審質證中因為是北電認證的,所以我方也跟著認證了。 [
審判長]:被告對這些圖片是國際飯店墻壁噴繪的畫是否認可? [被代]:因為是北電使用的,他們認可所以當時我們也認可了。對這些圖畫用於國際飯店28層餐廳墻壁的事實我認可。 [
審判長]:原告是否有新證據向法庭提交? [原代]:沒有。 [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出示證據,說明證明目的。 [被代]:提交八份證據。第壹份證據證明北京國際飯店委托北京北電影視培訓中心,對28層星光餐廳進行整體設計、裝修,並支付相關費用。
[被代]:二是證明該協議由北電影視培訓中心在裝修過程中除對引起北京國際飯店業務損失外還要承擔因裝修設計而給國籍際飯店造成的其他損失。三是證明國際飯店在使用裝修材料過程中盡了審查義務,沒有過錯。 [被代]:第二份證據證明對象有三,壹是證明北京國際飯店在使用他人的設計進行制作裝修是有償的,也證明被告盡到了應盡審查義務,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代]:三是證明北京北電影視培訓中心是合法存在的設計單位,因此被告盡了義務,因此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使用材料是否侵權不應該承擔審查義務,也沒有過錯,當然不承擔法律責任。 [被代]:第四星光餐廳提供的老北京主題美食節的申請單是內部行為。 [被代]:按照權利義務相壹致的原則,因使用裝飾材料引起對第三人的侵權,應由設計制作單位承擔責任,不應由無過錯的被告承擔法律責任。 [被代]:第五份證據的證明對象有二,壹是證明被告委托專業的設計單位設計後,被告方支付了相應費用,二是按照權利義務相壹致的原則,被告支付了費用就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被代]:第六份證據審批單的證明對象有二,壹是被告使用了專業設計單位施工,對其使用的材料沒有審查義務;二是按照合同條款也不應該由被告承擔相應責任,並按照被告內部的審批程序,從管理上也盡了管理責任,沒有過錯。 [被代]:第七分證據證明對象有二,壹是被告裝飾餐廳的時候突出強調了京歷史文化,這就說明對選用設計師時盡到了義務,至於設計單位是否盡到了應盡義務,應由北電影視培訓中心承擔責任; [被代]:二是在選用老北京主題照片時提到了應與著作權人協商,註意知識產權保護,說明國際飯店註意到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被代]:第八份證據,原告委托壹位自然人發出意見函後,大概是2007年7月23日,當時被告立即找到北電影視培訓中心,要求其對裝飾材料可能說明的情況進行說明並整改,後北電將使用原告著作權或者是以其作品為內容的噴繪材料換掉,這說明被告獲知其可能侵權後,盡了應盡的法律義務。 [
審判長]:被告方向原告方提供證據原件。 (出示略) [原代]:第壹項到第七項中我們對被告人提供原件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持意義,對被告方沒有提供證據原件的我們對其真實性存在異議。 [原代]:也就是說我們對合作協議不持異議,對其他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我們認為被告提供的八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因為這是北京國際飯店是與第三方簽訂的設計裝修協議以及相應壹系列文件,我們認為侵權人是北京國際飯店。 [原代]: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侵權人不能因為是別人設計的就擺脫掉侵權責任。《著作權法》要求每個人使用他人作品的時候要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 [
審判長]:在上次證據交換中,被告要求北電影視中心出庭作證,現通知有關證人到庭了嗎? [被代]:我沒有通知他們到庭。 [10:06:53] [
審判長]:下面法庭宣讀證人在上次質證中的陳述。三位證人都是北京北電影視制作培訓中心員工,(基本情況略)。 ] [
審判長]:證人陳述北京北電影視制作中心配合老北京活動內容,涉及了涉案圖片70副,並當庭認可有關圖品是楊信作品,裝修時候是2007年6、7月份,2007年7月份撤換。 [
審判長]:原告對上述陳述有無意見? [原代]:裝修時間有錯誤。另外撤換也只是撤換了壹部分。 [
審判長]:被告有無意見? [被代]:認可證人證言。 [
審判長]:除上述證據,雙方有無新證據向法庭提交?
[原代]:沒有。 [被代]:沒有。 [
審判長]:雙方無補充證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雙方可以就本案事實向對方發問。原告有無發問? [原代]:沒有。 [
審判長]:被告有無問題? [被代]:還是剛才在質證中的意見,進行公證的盛律師是否是本案代理人? [原代]:被告方提出的這壹問題不存在。 [
審判長]:原告,《京城老行當》、《大前門外》壹***包括原告作品多少副? [原代]:壹***有200余幅,本案涉案的70幅均包括在內。 [
審判長]:原告主張被告在星光餐廳有不定時播放電視片的主張,就這個事實有無要說明的? [原代]:被告在旋轉餐廳安裝了三臺電視,其中把他們制作的每幅作品都壹壹播出,壹般都是在晚間播出,我們也堅持被告此項侵權的主張。 [10:15:26] [
審判長]:被告有無意見? [被代]:因為沒有證據證實我們不好比對事實,因而不便發表意見。在此不認可。 [原代]:上次質證時有壹個證人提到他們認可播放了有關電視。 [10:16:24] [
審判長]:當時法庭問是否做過電視片,其中壹位證人說沒有,只是把含有照片的刻成了光盤交給了國際飯店。原告,就侵權時間妳方能否確定? [ [原代]:應該是5月初。 [
審判長]:妳們說道北京北電影視中心使用建築材料在餐廳墻壁? [被代]:因為是把老照片經過技術合成做成噴繪相當於壁紙來使用,北京北電影視中心就是將含有原告著作內容的圖片做成建築材料用於國際飯店的設計中。 [
審判長]:這些圖片是噴繪好裝上去的嗎? [被代]:是做成壁紙使用的。 [
審判長]:被告妳們認為使用該作品的起止時間? [被代]:是北京北電影視中心使用,其表現結果是在國籍飯店28層,時間應該是在6月初到7月下旬。 [
審判長]:妳們對原告的作品權屬是否有異議? [被代]:我們對原告對其作品原作的著作權沒有異議 [
審判長]:妳方在委托北京北電影視制作中心進行整體設計和裝修過程中是否提出了要求? [被代]:只是說要配合08奧運主題,宣揚古老北京和北京美食。至於怎麽樣來配合設計的裝修方案,按合同應由北電影視制作中心完成。其他要求沒有。 [
審判長]:北京北電影視制作設計中心,在設計和裝修過程中,以及裝修完畢後,妳方是否進行了相應的審查驗收,以及是怎樣審查驗收的? [被代]:我們在簽合同中對設計單位主體資格進行了審查,如果引起第三人受損應由北電公司承擔責任。 [
審判長]:妳們要求北電把有關壁紙撤換,在說明這壹情況時妳有審查的表述,那麽是如何驗收審查的?] [被代]:法律賦予我們審查義務的我們都審查了。 [
審判長]:裝修房子過程中和裝修完畢後肯定要進行審查,用以明確對方裝修設計是否符合妳方要求。 [被代]:合同簽訂履行我方應盡到的義務我方都盡到了,該驗收也驗收了。 [
審判長]:妳方在驗收過程中當看到壁紙上的圖畫的時候,是否問過北電圖畫的來源?
[被代]:對建築材料使用的法律責任我們在與北電的合同中明確了,對此我們沒有義務審查。 [
審判長]:雙方就事實有無補充? [原代]:沒有。 [被代]:沒有。 ?下面由法庭對法庭調查進行總結。現在法庭查明以下事實:首先法院對原告享有涉案70幅照片的著作權的事實予以確認。法庭認為本案有以下爭議焦點:壹是被告是否是本案承擔侵權責任的適格主體;第二就是被告的侵權賠償數額問題。雙方對此有無異議? [原代]:沒有。 [被代]:沒有。 [
審判長]:法庭調查到此,下面由雙方發表辯論意見。首先由原告發表意見。 (三、法庭辯論階段) [原代]:首先對被告是否是合格主體發表意見。被告作為五星級國際飯店,經常要舉辦壹些活動,餐廳為吸引客源經常會使用他人美術作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告僅僅以壹份合同來推卸責任,那麽是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 [原代]:至於國際飯店與設計單位、裝修單位的關系則是另壹個法律關系,北京國際飯店應在賠償楊信損失後另行和其他設計單位、裝修單位進行訴訟。設計單位、裝修單位與本案無關。 [原代]:另外就70萬的賠償數額我們認為也是非常合理的。楊信在過去授權和和解中所體現的作品價值是非常高的,我們認為北京國際飯店作為五星級國際飯店從5月18日開始壹直使用到8月份,在這麽長的時間跨度內使用數量這麽大的作品,要求賠償70萬元是合理的。 [
審判長]:被告發表辯論意見。 [被代]:
審判長總結時提到本案圍繞兩個爭議問題,壹是適格主體問題,二是賠償數額問題。這可以演變為三個方面,壹是主體適格問題,二是案件事實問題,三是法律適用問題。 [被代]:適格主體是訴訟中重要的問題,原告代理人提出應由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後再由被告與北電解決相關糾紛,既然雙方都如此認為,那麽就應該追加北電中心參加本案訴訟,這樣本案主體才能更加完善,這既是當事人的權利,同樣也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壹項要求。 [
審判長]:被告我要打斷妳,我剛才說的是被告是否是承擔侵權責任的適格主體。 [被代]:法律上規定了當事人都有申請追加第三人的權利,本案查明事實的關鍵是誰使用了含有原告作品的建築材料,也就是直接使用人。直接使用原告作品作為裝飾材料使用人是北京北電影視培訓中心,使用的結果肯定表現在國境飯店28層餐廳墻壁上。 [被代]:使用或者是直接使用原告作品作為裝飾材料的當事人,或者用於商業目的並直接獲利的是北京北電影視培訓中心。因此不應該由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代]:北京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指導意見》中對侵權責任認定中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只有侵權行為存在且實施侵權行為的被告主觀有過錯的時候才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被告沒有過錯則就不以應該承擔責任。 [ [被代]:壹、在本案中我們發現原告作品作為裝飾材料可能侵權後,我們立即要求北電中心撤換,被告沒有過錯。二是從權利義務相壹致的原則我們也盡到了義務,別人使用原告作品作為裝飾材料引起的後果不應該由我們盡到審查義務的人再去承擔責任。 [被代]:三是按照規定未盡到與社會經驗、法人經營範圍、行業要求相適應的註意義務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國際飯店作為提供客房、餐飲服務的法人機構,在向顧客提供餐飲、會議、客房服務的時應盡到了註意義務,選用新型建築材料方面超出了國際飯店與其經驗範圍相適應的註意義務。 [ [被代]:由此可見國際飯店盡了應盡的審查義務,對本案結果盡管顯現在被告28層餐廳上,但被告不應該承擔責任,這是我們對適格主體問題的意見。 [被代]:第二,關於侵權數額,對此我們在庭審調查中反復強調侵權行為的實施人不是國際飯店。
[被代]:原告提交了三份與證據內容不相壹致,形式不合格的證據,我們提出質證意見後,我們再來對數額依照事實和相關法律進行比較,說明原告要求70萬賠償數額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被代]:數額應該依據是否用於商業使用目的、使用範圍、使用主題和與主題相關的內容,這與原告提交的證據不同。 [
審判長]:可以相互辯論,原告有無意見? [原代]:被告說使用結果和使用過程,但我們認為這個不能說明誰使用,只能說明被告與第三方的協議。我們作為消費者到國際飯店消費,我們看到國際飯店使用了楊信老師的作品,這就是國際飯店的使用,也就是國際飯店的侵權行為。 [原代]:至於國際飯店與北電中心之間是違反合同的行為,這與本案不是同壹法律關系。被告也提到在使用過程中沒有對作品的來源和出處進行任何詢問,由此也可以判斷被告沒有盡到任何審查和註意義務。 [被代]:關於賠償問題,在賠償當中我們看到北京高院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也沒有看到原告提出70萬直接損失的證據。國際飯店使用含原告作品的材料,並沒有給其帶來利益而相反是損失,因此無論是數額還是理由,原告都沒有支持其主張的依據。 (四、法庭調解判決階段) [
審判長]:雙方如無新意見,法庭辯論到此。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法院有義務主持雙方協商,原告是否同意法庭主持調解? [ [原代]:不同意調解。 [
審判長]:鑒於壹方不同意調解,法庭不再做調解工作。雙方進行最後陳述。 [原代]:堅持訴訟請求。 [被代]:堅持答辯意見。 [
審判長]:現在休庭15分鐘,合議庭將在合議後對案件進行裁判。 [主持人]:各位網友:現在合議庭成員已經退庭,並對案件進行合議。本案將在15分鐘後繼續開庭。 [主持人]:合議庭現在正對案件進行合議,15分鐘後將會對本案作出裁判,請各位網友稍等。 [主持人]:現在合議庭成員入庭。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
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 [
審判長]:本案經過剛才的庭審以及合議庭的合議,下面進行當庭宣判。 [
審判長]:原告創作完成了《京城老行當》和《大前門外》美術作品集,作為該作品集中彩鉛筆畫美術作品的作者,其對作品集中收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依法應予保護。被告雖否認上述作品集中與本案的關聯性,但未有合法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未經原告許可,任何人不得以《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以外的方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美術作品。 [
審判長]:被告在設計裝飾其星光餐廳過程中,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經營場所,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且對部分美術作品的顏色、比例、內容等進行改動,未署原告姓名,亦未支付報酬,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中的署名、修改權、復制權、展覽權及獲得報酬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
審判長]:被告認為涉案侵權行為的實施主體系案外人北京北電影視培訓中心,且雙方的委托合同中亦明確約定如涉及侵權,責任應由北京北電影視培訓中心承擔,被告不應承擔侵犯原告著作權責任的意見。 [
審判長]:本院認為,涉案侵權圖品系為被告經營致用,由被告委托他人在其經營場所所為,被告應對該行為的侵權後果承擔責任;至於被告人與案外人北京北電影視培訓中心之間就委托事項的約定,由於合同的相對性,其僅能約束合同當事人,由於履行委托合同內容所生之責任,委托人應首先對合同外第三人承擔責任。 [
審判長]:綜上所述判決如下:壹、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國際飯店賠償原告楊信經濟損失二十壹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六千零壹十元。二、駁回原告楊信其他訴訟請求。 [
審判長]:如被告北京國際飯店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審判長]:案件受理費壹萬零八百元,由原告楊信負擔二千八百元(已交納),被告北京國際飯店八千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
審判長]:現在閉庭,當事人看筆錄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