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作抵押品的其他物品有:
1,動產質押。動產質押主要包括:易於實現、易於保全和保管、出質人享有並可轉讓的所有權或依法處分的權利。
2.金錢抵押。它是壹種存款形式的特定貨幣抵押。
3.權利質押。包括匯票、本票和存單;國債、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股份、股票等。
4.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5.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6.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7.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壹條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證書的,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贖回日或者交付日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贖回或者交付貨物,並與出質人約定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贖回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