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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費用可以用作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根據《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如下: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壹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擴展資料:

財企[2007]19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應當明確研發費用的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審批程序,並按照研發項目或者承擔研發任務的單位,設立臺賬歸集核算研發費用。

企業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後,在境內外發生的知識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從管理費用據實列支,不應納入研發費用。企業研發機構發生的各項開支納入研發費用管理,但同時承擔生產任務的,要合理劃分研發與生產費用。

財企[2007]194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可以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根據研發計劃及資金需求,提前安排資金,確保研發資金的需要,研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列入成本(費用)。

財企[2007]194號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按規定披露研發費用相關財務信息,包括研發費用支出規模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發費用情況等。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時,應當對企業研發費用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予以關註。

百度百科-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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