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關於哪些知識產權利益屬於夫妻* * * *(二)解釋了屬於夫妻* * *的知識產權利益,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利益。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婚前完成的知識產權收益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婚前完成的知識產權收益屬於* * *有財產,不存在爭議。更多的糾紛會存在於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取得的收入壹般認為是個人財產。但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考慮。比如,知識產權雖然是婚前完成的,但在婚姻關系建立後,需要對方的配合或巨大努力才能獲得這部分收益,所以在分割這部分財產時不得不考慮。(2)知識產權在婚內完成,離婚後取得的,這部分收入屬於法律已經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壹方需要另壹方的配合和努力才能完成壹項作品或專利,這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有必要進行分配。(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收益不明確。由於對知識產權帶來的利益有很大的期待,即使夫妻中的知識產權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了工作,但並未與任何人簽訂使用合同或其他合同,知識產權的利益並不明確,雙方在離婚時無法認定為同壹財產,也無法分割。二、知識產權收益如何劃分?離婚時,已實現的收益可以直接分割,知識產權的收益也不例外。而法律已經明確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收益,則需要通過其他方式進行分割,因為這部分財產並沒有實際取得,只是明確可以取得的情形。比如,知識產權人作為夫妻,與想使用他的人簽訂了使用合同,合同規定了使用知識產權要支付的對價,但使用者並未實際支付。至於合同約定的價格,作為夫妻,夫妻可以以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分割,而作為知識產權人,需要先支付給配偶,再讓用戶支付給知識產權方。當然,預付款只是分割同壹財產的方式之壹。如果雙方對此有異議,也可以在解決婚姻問題後,再提起訴訟解決財產分割問題。知識產權收入顯然是基於壹方或雙方創造發明的額外收入。實踐中,如果壹方婚前已經取得知識產權收入,此時只能作為壹方個人財產處理。但在婚姻關系內取得或者能夠明確取得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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