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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形式不得註冊為商標?

現實生活中,有些商標是不能註冊的,如果因為商標局的疏忽而核準註冊,其他人也沒有提出異議。這個註冊商標會被宣告無效,因為它本來就不應該被核準。那麽,哪種形式不能註冊為商標呢?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下列哪種形式不得註冊為商標: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

(7)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此外,下列哪種形式不得註冊為商標:

(1)只有該商品的常用名稱、圖形、型號;

(二)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3)缺乏鮮明的特色。

以上三種標記,如果使用後具有明顯特征,易於識別,可以註冊為商標。

商品的通用名不是絕對的。在壹定條件下,特定商品的商標可能演變成該商品的通用名稱。例如,由於某壹特定商品非常著名,其商標可能成為同壹商品的同義詞,導致該商標成為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再比如壹個產品是新產品或者專利產品。在只有這種商品的情況下,人們往往把商品的商標作為商品的通用名稱。

商標法中的通用名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根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註冊商標含有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直接表明商品特征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知識產權服務,找八戒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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