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教育和體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經濟合作和外事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傳統地方戲劇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傳統地方戲劇保護工作。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保護傳統地方戲劇。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文藝創作、項目補助、提供設施、設立基金、成立機構、學術研究等形式,參與傳統地方戲劇保護、研究、推介、展示、傳播等活動。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傳統地方戲劇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第九條 鼓勵依法成立傳統地方戲劇相關行業組織,研究、挖掘、宣傳傳統地方戲劇的歷史文化內涵,依法開展行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第二章 保護傳承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傳統地方戲劇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對傳統地方戲劇保護名錄實行動態管理。第十壹條 傳統地方戲劇保護內容包括:
(壹)聲腔、表演、導演、音樂等演藝技藝;
(二)劇目、劇本、曲譜等文學藝術;
(三)與傳統地方戲劇相關、具有代表性的服飾、樂器、道具、布景等實物和原始資料;
(四)與傳統地方戲劇相關的建(構)築物、場所、遺跡等;
(五)與傳統地方戲劇相關的文獻資料、歷史檔案、影像資料;
(六)與傳統地方戲劇相關、具有代表性的藝術樣式、制作技藝等;
(七)其他與傳統地方戲劇相關的內容。
公益性的地方戲劇院(團)、傳統地方戲劇代表性傳承人、享受政府補助的民間傳統地方戲劇院(團、班),對前款規定涉及本院(團、班)劇種的內容負有保護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破壞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內容。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開展壹次傳統地方戲劇資源普查。根據文化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傳統地方戲劇保護計劃,收集、整理相關史料和實物。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成對瀕臨失傳的傳統地方戲劇代表性劇目、折子戲、聲腔、文獻資料以及相關技藝的搶救保護,並實行常態化搶救保護。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搶救保護工作,依法保護相關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傳統地方戲劇資源數據庫和信息***享交流網絡平臺,采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多種形式,對傳統地方戲劇進行真實、系統、全面的記錄、展示和傳播,並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傳統地方戲劇資源數據庫資料應當向社會公開,免費供戲劇院(團、班)、各類文藝團體和個人研究、移植、改編和演出。
鼓勵傳統地方戲劇代表性傳承人、戲劇名角、優秀演員等制作視頻,利用信息***享交流網絡平臺和互聯網進行教學、研究、宣傳,普及傳統地方戲劇知識。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合法擁有的傳統地方戲劇的實物、資料、建(構)築物和場所進行保護性修繕和維護,並保持其原有風格。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合法擁有的傳統地方戲劇的實物和資料,無保護能力或者喪失保護能力時,政府設立的公***文化機構可以接受其委托無償代為收藏、保管、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