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駐大學園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進駐大學園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由園區管委會給予相當於該企業上繳所得稅園區留成部分的財政扶持,第四年至第六年,給予相當於該企業上繳所得稅園區留成部分50%的財政扶持。
3、進駐大學園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園區管委會連續五年給予相當於該企業上繳的增值稅,營業稅園區留成部分50%的財政支持。
4、大學園內經認定的軟件企業,2010年前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賦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大學園內經認定的軟件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大學科技園財政扶持所需資金,從園區管委會設立的火炬發展金中支出。園區管委會連續五年從火炬發展金中拿出相當於大學園內高新技術企業所上繳的增值稅。營業稅園區留成部分10%的資金,設立大學科技園創業獎勵基金,用於大學園內的科技項目研究開發及成果轉讓。
6、在大學園內購地建廠或建孵化大廈,土地轉讓價格按計估價90%定價。
7、對於大學園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投資建設孵化場所的單位,適當降低由園區規定和收取的各項行政性收費。 1. 為入園企業(含校內師生創業企業和校外企業)提供電信、網絡、圖書資料等服務,費用按學校內部價格收取。
2. 開放學校各級研究實驗室,鼓勵入園企業利用學校條件從事研發活動。學校為入園企業優惠提供實驗室設備、儀器的使用。
3. 入園孵化企業冠用天津南開或天津南大字樣的,學校占有5-10%的無形資產股份;入園企業冠用南開允公科技園字樣的,科技園占有5-10%的無形資產股份;入園企業沒有冠名要求的,無形資產比例由雙方商定。
4. 入園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入股(包括無形資產)壹般占總股份不高於35%,屬學校的職務發明或技術成果,股權歸主要完成人、院系和學校***同持有,學校所占技術股份壹般不少於30%。
5. 科技園為入園企業提供優惠辦公、研發用房。為入園企業爭取風險投資基金或貸款。根據入園企業的意願,科技園可以對入園企業投資。
6. 設立留學人員創業扶持基金,為留學人員企業項目提供無償資助、貸款貼息等。
7. 以入股方式為留學人員創業者提供種子資金支持,按風險投資機制運作,風險***擔,利益***存。
8. 留學人員創業企業,留學人員投資占30%及其以上股份,並在科技園內租房的,可享受房租補貼。
9. 凡入園企業均享受科技園對企業的各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