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承包或租賃的企業;
2.合同和租約到期的企業;
3、由於經營者選擇不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
4、經營者或職工代表大會要求投標的企業;
5、企業領導班子嚴重不團結,無法正常工作,經主管部門核實,確定經營者應承擔企業的主要責任;
6.根據鐘[1988]7號文件,國家行政機關以第2001號令發布的《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L3,經營者嚴重違法或者經營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企業;
7、經營者調動工作或其他原因離開企業。已簽訂租賃合同的企業,應在合同期內公開招標,並在公開招標前按法定程序提前解除合同。第七條企業實行競爭性招標,根據企業領導幹部的管理權限和行業管理的原則,由市直管理企業的主管委、辦、局(公司)和
財政局組織招標;局(公司)企業由主管局(公司)和財政局組織招標。全部報市承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體改委備案。第三章招標組織第八條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成立和企業產權交易市場成立前,企業主管局(公司)、委、辦受政府委托成立評標委員會,組織實施招標。評標委員會下設招標工作組,負責處理招標過程中的日常業務工作。第九條評標委員會由17-21人組成,由企業主管委、辦、局(公司)、財政、稅務、審計、銀行、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的專業人員、投標企業職工代表、企業家和聘請的有關專家組成。其中,企業的董事、辦事處、局(公司)成員最多不超過七人,職工代表不少於三人,其中壹人為黨組織代表,由黨組織民主選舉產生,其余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推薦產生。第十條評標委員會的職責是:
1,投標企業的初步資產;
2.擬定招標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起草招標文件,制定先進、科學、合理的標底;
3.投標人資格審查;
4、組織投標答辯、評標;
5、提出中標人的意見;
6.提供咨詢服務。第十壹條評標委員會民主選舉主任和副主任,實行主任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表決時少數服從多數。第四章投標人第十二條投標人的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總方針;
2、具有中專(或相當於中專)以上學歷和相應的專業文化知識,熟悉投標企業或同行業務,善於管理、組織領導和開拓創新精神;
3、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聯系群眾;
4、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5、不影響已簽訂的各種經濟合同的履行;
6.至少有3000元人民幣作為抵押的個人財產。第十三條在招標範圍內,遵守中國法律和各項經濟法規的外國公民、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也可以參加投標。第十四條有嚴重政治問題和嚴重經濟問題的人員不能參加投標。第十五條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均可參加投標,各級領導應積極支持投標人的行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設置障礙。第十六條對於來自其他單位的中標人,投標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所屬單位進行協商。妳可以采取調動、雇傭或辭職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