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早在計劃經濟時期,壹個農村集體成員,壹旦成為國營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員工,就自然喪失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
現在計劃經濟體制結束了,但這個問題卻困惑了越來越多的村民和又村民考試出去的公務員,因為現在的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可以流轉,沒有規定農村的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因為身份的變更而喪失土地的承包權利。
但是,我個人認為:村民委員會屬於自治組織,其通過的公約對全體成員具備約束力。如果村民委員會不認為應該分給妳,我看也可以理解為不應該分給妳土地。
本人還認為:妳作為事業編制的壹分子,已經參與了比農民更有效的保障體系,至少是暫時有了比農民擁有了更穩定 的收入和保障。所以,妳的社會地位應該遠遠高於村民。從這壹點上講,妳 是否應該得到土地,應該無條件尊重和理解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公約。
但是,妳無論是否能分得土地,妳 的房子被拆遷時都擁有自己的物權。關於此類問題的解決方法和原則,我曾經專門領銜起草過《房屋征收條例建議稿》,雖然沒有得到高層采信,但其中理論和依據,也許會給妳啟迪。該文章公開發表,搜索即得。
鄭州市中原區石佛法律服務所李敬民祝福妳快樂,健康。